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10-05-22 05:14 發表的 :
該作者的論述所犯的繆誤是很簡單的,以數學舉例,無限大是不能拿來作等量公理的計算,以對功利主義批判的羅爾斯正義論就有很精確的論述!
這應該就是廢死與支持死刑不可調和處,一個認為生命權神聖不可侵犯、不可量化,
一個認為是可以承擔的風險,
實際上每年因交通意外死亡的人數,應該是遠超過現今台灣因誤判死亡人數,
我們都能因為交通帶來的便利,而承擔風險,為何不能因為死刑帶來的殺人犯的減少,而承擔風險,
另一方面現今刑法早己無唯一死刑罪,要誤判死刑得經過法院三審,外加非常上訴,
還有聖人般的廢死團體在護航和取證的科技進步,真的要誤判到死刑,真的很不容易,
而相對的被殺人犯殺害的被害人,那來這麼多的層層保護,除非有錢到可以請保鑣,請衛星定位監控,
一但被殺害,就只剩殺人犯在法官面前,表演鱷魚的眼淚,而天真的法官往往相信它有悔意,而輕判,
而且要是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是故意殺人,而判過失殺人的話,刑期更是天壤之別,
故意殺人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過失殺人則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所以是小老百姓還是支持死刑,減少一般犯膽大包天成殺人犯的可能,
今天要是貪污治罪條例還有判死刑的可能,相信也沒那多人敢污敢亂搞那多錢的。
廢死真正的優勢是在防止官方草菅人命,
今天除非台灣不幸和香港一樣,回到極權時代,官方草菅人命風險大增,確實有廢死的必要,
否則民主時代,官方草菅人命風險不高,又有精確司法的路可走,法學先進的日本、美國也朝著這樣的方向,
況且實行廢死的國家,有那個國家的治安比得上實施死刑及鞭刑的新加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