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于 2010-05-22 05:14 发表的 :
该作者的论述所犯的缪误是很简单的,以数学举例,无限大是不能拿来作等量公理的计算,以对功利主义批判的罗尔斯正义论就有很精确的论述!
这应该就是废死与支持死刑不可调和处,一个认为生命权神圣不可侵犯、不可量化,
一个认为是可以承担的风险,
实际上每年因交通意外死亡的人数,应该是远超过现今台湾因误判死亡人数,
我们都能因为交通带来的便利,而承担风险,为何不能因为死刑带来的杀人犯的减少,而承担风险,
另一方面现今刑法早己无唯一死刑罪,要误判死刑得经过法院三审,外加非常上诉,
还有圣人般的废死团体在护航和取证的科技进步,真的要误判到死刑,真的很不容易,
而相对的被杀人犯杀害的被害人,那来这么多的层层保护,除非有钱到可以请保镳,请卫星定位监控,
一但被杀害,就只剩杀人犯在法官面前,表演鳄鱼的眼泪,而天真的法官往往相信它有悔意,而轻判,
而且要是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故意杀人,而判过失杀人的话,刑期更是天壤之别,
故意杀人是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过失杀人则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罚金。
所以是小老百姓还是支持死刑,减少一般犯胆大包天成杀人犯的可能,
今天要是贪污治罪条例还有判死刑的可能,相信也没那多人敢污敢乱搞那多钱的。
废死真正的优势是在防止官方草菅人命,
今天除非台湾不幸和香港一样,回到极权时代,官方草菅人命风险大增,确实有废死的必要,
否则民主时代,官方草菅人命风险不高,又有精确司法的路可走,法学先进的日本、美国也朝着这样的方向,
况且实行废死的国家,有那个国家的治安比得上实施死刑及鞭刑的新加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