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琬 於 2009-02-12 23:38 發表的 : 是說不能喜歡別人 醬要求不過分吧? 反正不是只是生理問題嗎? 精神都外遇,乾脆就分了吧~
下面是引用 sunny23909 於 2009-02-13 14:55 發表的 : 那像妳這麼說喜歡偶像也算是精神外遇囉!這樣也要分嗎???
下面是引用 琬 於 2009-02-13 22:06 發表的 : "喜歡"偶像只是個說法吧~ 實際上那應該叫欣賞或迷戀、崇拜 我一點也不認為這叫精神外遇耶~
下面是引用 sunny23909 於 2009-02-13 22:34 發表的 : 都已經到迷戀的程度了,且事事都要拿妳跟偶像比的話那不叫精神外遇嗎?
下面是引用 琬 於 2009-02-13 22:58 發表的 : 我真的不認為那算 而且迷戀其實連真正的喜歡都比不上喔 你想你迷戀一個人,會認為那是真正的喜歡嗎? (情感不成熟的例外) 這根本不一樣阿 至於事事都拿自己跟偶像比 我沒對誰做過這種事,也不醬單蠢 SO恕我無法了解實際情形如何 沒法回答
下面是引用 sunny23909 於 2009-02-13 23:14 發表的 : 所以妳沒碰過這類情形很難評論是否為精神外遇啊!(有這種情形真的很嚴重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