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csking010 於 2011-06-20 16:28 發表的:
Dragon-Q大大一語點醒夢中人
我有幾個問題要問問各位大大
1.若題目出現"氣不過"等字眼就可以用[義憤殺人]來處理??
2.因果關係如果用"客觀歸責理論"來解
其成立條件有二: (1) 行為製造法所不容的風險[其中"法"是指容許規則]
(2)風險升高成實害
從(2)來看若行為人對原本製造的風險已喪失控制的能力.就不成立因果關係
題目係屬第三人行為介入之[超越因果型] 這樣來解不知道有沒有錯?
現在我初學刑法
有什麼錯誤的地方
希望各位大大可以給予批評和指教
讓我能夠更進步~
<第一次發文~好緊張XD>
不用緊張/按部就班!
一因果出現在TB的客觀上就可以討論!用客觀歸責建議用『風險被他人逾越』
,然後說甲的行為所以創造之風險,雖然最後出現人死之結果,但風險之實
現受他人行為所逾越,故,乙之死亡不可歸責於甲!
二然後違法性討論正當防衛=不可能過/緊急避難=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都
沒有,所以具備違法性
三具備罪責,惟,甲係因憤怒而構成殺人未遂之下討論義憤殺人未遂!憤怒=
義 憤!?天差地遠,不能用!僅多適用57條犯罪所受之刺激而審酌刑度!
四結論,甲271人殺未遂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