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2362 个阅读者
 
<< 上页  1   2   3   4   5  下页 >>(共 5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是指这个推论,而是发生偏离因果或累积因果时,如何认为其有因果?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8 17:50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之所以请教推论,是还不明白,为何结论是未遂犯?
1异常因果(限于甲基于伤害故意划乙一刀,不知乙有血友病,但乙死了之例)
1.1客观:乙死,甲有条件因果,且有归责?(血友病部分,不知道,怎能有归责?)
1.2主观:故意伤害...能变为故意杀人吗?
可以算杀人未遂吗?故意伤害(可归责)致死(可归责?)?

所以这种题目,要按实例题去推,不能背结论.
结果在期待可能性下,可归责.(甲推乙下水,乙被丙已救起,却因竹筏翻覆而乙死)甲论杀人即遂.
结果在无相当性下,则不可归责.(如人已救走,却因车祸而死)
(通常已安全)才论未遂.
.................

2甲乙分别下毒给丙,分开不会死,合起来会死.
1客观:着手,且丙死,有因果关系,又可归责?
2主观:杀人故意
  ....

  所知所犯原则,若无另一人下毒,则不会死,故只能犯未遂.(请问这算那一阶?)
但老周若论即遂,如何推出的?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8 23:09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虽然我是老周教出来的,不过学得只算是差强人意。以下提出个人意见,不一定代表老师的解法:
【异常因果】
1.若基于伤害故意,造成死亡结果。客观大于主观,可能成立加重结果犯: (此时老周手会一手高一手低)
2.再依加重结果成立要件去检验,甲不知乙有血友病,即无预见可能性,自然不需负加重结果之责。
3.结论:只成立基本之罪(伤害罪)。

其实老周教学并不强调理论,例如我就没有从老周身上学到法定符合说、具体符合说,甚至所知所犯,老周都认为是过时产品,而用念Rap的速度带过。

【甲乙分别下毒给丙,分开不会死,合起来会死.】
「若非A...则不会B...AB有条件上因果关系」,这是条件理论的基本模式,即是从事实反面去推论。
将本案例套进去:
甲主观出于故意,客观已经着手实行,也有丙死亡结果之发生,
依条件理论:若非甲下毒,丙也不会死掉,故两者有条件上因果关系。
小结:甲该当普通杀人罪。
(条件理论是属于因果关系上面的理论,当然属于客观构成要件要素。)
老周之所以推出既遂,如同前面lai大说讲,是因为当时在教条件理论,而非老周认为该是既遂。
就因果理论来讲,我觉得参考书写得太过简略,若有兴趣,可以翻阅教科书。本人手上的林山田老师的黑白书写得还蛮清楚的。条件理论后来还有一堆修正,请大大自行参阅书本。

转回来题目,本案例中之所以认为甲、乙只需负未遂之责,乃因刑法乃个人罚法,甲、乙两人非共同正犯,自不需为他方行为负责。故甲、乙只能各论以杀人未遂。




以上,若有错误,还请其他大大另作修正,感谢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9 09:28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老周是采用客观归责理论.而且比较像林山田老师版的.
风险逾越理论与否 表情
----->以上各个人猜测的~~~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3 回到顶端 [3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9 10:53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仅看条件因果,则下毒案,可推出即遂.
但若就所有所犯来限缩(个人刑罚),未遂.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9 12:19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条件论再适用.累积因果上是既遂成立于构成要件
19年北伐抗战时出现的.所知所犯原则即在认定行为人之行为
可能成立数种犯罪但仅能取断于一罪抑或认定身分(正犯或共
犯)之判断.换言之.所知所犯原则适用在"构成要件"与与身分之
认定(间阶正犯的->误以为工具适不适格)
综上所言.若是将所知所犯原则适用条件论中.可能是在构成要
件上探讨所适用之罪名(既遂罪或未遂罪).就其因乃条件论系为
客观构成要件上"因果"要素之判断.加上行为人主观对客观上之
认知:客观上再条件论具有因果关系满足客观成要件.主观上之
认知由于对于客观上既遂之要件.发生不一致而坦讨所知所犯原

CF:所以.所知所犯于则亦可能适用在主客观不一致之犯罪类型
----------->以上仅为小的见解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9 15:10 |
lai0913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09-11-29 12:19 发表的: 到引言文
仅看条件因果,则下毒案,可推出即遂.
但若就所有所犯来限缩(个人刑罚),未遂.
感谢冰大及q大的说明.表情
1.甲乙两人各在丙的水中下毒,一人5cc,5cc不会造成死亡,但是10cc就会出人命,故丙死亡
以下依此题并合的因果说明
一.条件说:
  (一).推论甲是否有因果关系
       1.如果没有甲的下毒的行为,丙也不会因为乙下毒的行为而死亡,故甲有因果关系
          (1),甲此时为变数,即可想像其如果不存在
          (2).乙此时为常数,即系指已经发生的事实
          (3).依上述可知,想像甲的行为不存在,仅有乙的下毒的行为,丙也不会死亡,
  (二)推论乙也是同理
二.客观相当因果关系
甲与乙各自下毒的行为,依经验法则无必然的结合关系,
也就是说甲或乙的行为,在通常的情况下并不会造成丙的死亡
盖丙的死亡仅偶然发生的事实而已
故甲或乙的下毒的行为,和丙的死亡无客观相当因果关系
故为未遂

以上为本题的说明表情
以上为愚见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6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09-11-30 10:55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所以以归责来看:
用相当性或所有所犯,就是未遂?
若用客观归责,又如何推论?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30 12:22 |
lai0913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09-11-30 12:22 发表的: 到引言文
所以以归责来看:
用相当性或所有所犯,就是未遂?
若用客观归责,又如何推论?
若晚辈记得没错的话
在客观归责理论中实现风险的常态关联性
如行为与结果.属于无常态关联性,为异常的因果历程
此常能关联性同客观相当因果关系

如上逑有记错.请前辈补充说明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8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09-11-30 16:35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无论是相当因果抑或客观归责.以适用其判断所依据之事由得出其结果
亦可观察各理论得线缺点.提出之后.再采取自己认为之评价.这样无论是
仅为自己所提出之"无人说".都可进一步去探讨...换言之.同等于动了学
说候在为创造新说.尽管是无说.也是个进步吧~~~~
------->P.S:酒喝太多还是少说话好了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2 00:01 |

<< 上页  1   2   3   4   5  下页 >>(共 5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277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