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7126 个阅读者
 
<< 上页  1   2   3   4   5  下页 >>(共 5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樱桃≡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100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说的刑总就是版大所说的民总+刑总两科没错喔^_____________^
因为我是报考人事行政类科,所以不像司法特考一般须独立考科,

分数的算法是很主观的,而且四个题目,改题的老师都是不同人,
所以很难有个评断标准,不过根据我的老师和典委『搏感情』的结果,有大致讨论出一个区块:

22~25分(好)

15分 (对2/3)

6~8分(对1/3)

2分 (不好)

不太可能会给满分25分或0分,因为要写报告说明为什么。
此外,改一张考卷大概只用3分钟,所以平均下来改一题大概只有40秒,
所以40秒内让典委了解你懂多少是很重要的!!

我拿分最高的一次是40分,所以希望这次可以在更多一点 表情
因为我的民总实在不理想..........|||||||



坚定的信念,能让平凡的人,做不平凡的事。

佛在灵山莫远求,灵山只在汝心头;
人人有个灵山塔,好向灵山塔下修。
禅悟就是认识自心的本性,佛性本来具备,
一切现成,非由外袭,亦非他处可得;
自家有宝藏,一心即佛性,
正如空中白云,不是钉上去的,亦非悬空挂着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7-25 20:26 |
0857risk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skyashi 于 2009-07-25 20:2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我说的刑总就是版大所说的民总+刑总两科没错喔^_____________^
因为我是报考人事行政类科,所以不像司法特考一般须独立考科,

分数的算法是很主观的,而且四个题目,改题的老师都是不同人,
所以很难有个评断标准,不过根据我的老师和典委『搏感情』的结果,有大致讨论出一个区块:

22~25分(好)

15分 (对2/3)

6~8分(对1/3)

2分 (不好)

不太可能会给满分25分或0分,因为要写报告说明为什么。
此外,改一张考卷大概只用3分钟,所以平均下来改一题大概只有40秒,
所以40秒内让典委了解你懂多少是很重要的!!

我拿分最高的一次是40分,所以希望这次可以在更多一点 表情
因为我的民总实在不理想..........|||||||


不会啦!其实民总很简单,像无权处分、无权代理、权利变动、法律行为、行能能力等等主要大点,掌握好,多做题目,其实也不是难事!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7-25 22:07 |
8G9119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49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本题讨论已近尾声,而个人本版功能还是学不好,只能放弃。

最后对于本题,个人再做1点不相关的个人心得补充。容有错误,请不吝指教

甲持枪扫射乙乘坐之轿车,实际上乙已离开->开枪扫射系不犯杀人罪,不代表不犯其它诸如公共危险,毁损,弹药枪炮管制条例各罪~~

(一)在刑法解题上,个人1直坚持解题的「罪刑法定主义」,亦即有多少证据,说多少事,而证据都说明在题目中,个人并不会刻意加以延伸。因此甲持枪扫射乙乘坐之轿车,实际上乙已离开,个人只会论及杀人未遂罪及加重持有枪械罪,二罪作讨论。再例如
1.甲深夜酗酒开车,撞伤机车骑士乙,甲明知有人受伤,却仍加速离去->不讨论不作为杀人未遂罪
2.甲深夜酗酒开车,撞伤机车骑士乙,甲下车查看,发现乙重伤昏迷。仍驾车离去。->如依具体事实,可认定甲具有不作为杀人故意时,则其行为可成立不作为杀人未遂罪。
3.甲深夜酗酒开车,撞伤机车骑士乙,甲下车查看,发现乙重伤昏迷,生命垂危。仍驾车离去。->甲成立不作为杀人未遂罪。
(二)另外讨论不能犯,纯为个人看法。个人仍建议采用「印象理论」、「重大无知论」、「具体危险论」,而不述及新旧客观未遂论
1.旧客观未遂论业已遭实务扬弃,而得出的结论又与结果相异,个人认为拿石头砸自己的脚,未必为明智抉择。
2.另述及新客观未遂论,又须谈及旧客观未遂论。与其如此,那还不如选择「重大无知论」、「具体危险论」解题。
(三)楼主1直关心大家的刑法目标几分
但是个人认为,1个刑法题解,只要每个争点都能照顾到,又能够说明无误,又方便阅卷委员看出关键字,另外最重要是要能够写完。在阅卷的规定方面,有70分是属于「裁量收缩」的。因此在题解上,个人1直希望能够突显关键字,又能够用最少的文字,说明学说见解(理想字数是600字)。但个人在平常练习时候,都未能作到,更何况上考场演练。
以上纯为个人乱说,容有得罪,务请包涵。表情
Q老大,你变忍者了哟,难怪ID1直觉得很熟。 表情



[ 此文章被fn4353在2009-07-25 22:38重新编辑 ]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2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07-25 22:14 |
jd20112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9 鲜花 x1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请教fn大:
1.甲深夜酗酒开车,撞伤机车骑士乙,甲明知有人受伤,却仍加速离去->不讨论不作为杀人未遂罪
2.甲深夜酗酒开车,撞伤机车骑士乙,甲下车查看,发现乙重伤昏迷。仍驾车离去。->如依具体事实,可认定甲具有不作为杀人故意时,则其行为可成立不作为杀人未遂罪。
3.甲深夜酗酒开车,撞伤机车骑士乙,甲下车查看,发现乙重伤昏迷,生命垂危。仍驾车离去。->甲成立不作为杀人未遂罪。
--------------------------------------------------------------------------------------------
1...以上3项,成立有义务遗弃的是哪几项?
2...2跟3只差在甲发现乙生命垂危,就依此甲就具备杀人之故意吗?
3...新客观未遂论不就是具体危险论吗?
4...如果每个争点都能照顾到,又能够说明无误,又方便阅卷委员看出关键字,另外最重要是要能够写完,我开版就不会用最后挣扎当标题了!!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25 23:01 |
8G9119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49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以上3项,成立有义务遗弃的是哪几项?->以上3项成立之罪责参见9楼第2题题解,差别只在于不作为杀人未遂罪。
2....2跟3只差在甲发现乙生命垂危,就依此甲就具备杀人之故意吗?->个人认为,判断标准就在于一般人的看法,也就是法官的「自由心证」,简言之,也就是每个人应有的直觉。难怪有个刑法老师说过,叫一般不懂刑法的人来看解题,如果一般人大都认为是正确,那应该就是正确的答案。
发现乙重伤昏迷。仍驾车离去。->大概一般人都会认为受害者具有生命危险,但是罪疑唯轻,因此在解题上论以如下说明:由于案发时值深夜,如依具体事实,可认定甲具有不作为杀人故意时,则其行为可成立不作为杀人未遂罪。(刑法15条、271条第2项)
甲深夜酗酒开车,撞伤机车骑士乙,甲下车查看,发现乙重伤昏迷,生命垂危。仍驾车离去。->在1般人经验上,不救助已有迫切生命危险,而竟仍离去,因此论以不作为杀人未遂罪。
3...新客观未遂论不就是具体危险论吗?->新客观未遂论为刑法修正过渡期间,国内学者为矫正新法之弊,所发明的新名词(因为学者当时并不了解法院实务上要如何解决客观未遂论带来的冲击)。现今学者既然对于实务上判断标准,渐有「重大无知」论及「具体危险」论的共识,因此个人认为不宜再采用「新客观未遂论」的名词。另外国外见解也没有「新客观未遂论」的名词。而且谈及「新客观未遂论」,恐要说明旧客观未遂论,解题才算完整。
4....如果每个争点都能照顾到,又能够说明无误,又方便阅卷委员看出关键字,另外最重要是要能够写完,我开版就不会用最后挣扎当标题了!! ->个人认为O大的看法,多读考古题,多看实例题,多整理题解外,恐怕别无终南捷径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4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07-25 23:43 |
≡樱桃≡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100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很赞成楼上的观点....
但我还是觉得解题方向还是要顾及实务界的作法,虽然现在典委是留德学者占多数(许玉秀师....林东茂师...)
所以我都是写:
以上诸说各言诚理,目前我国实务界是采........,惟,站在法益衡平主义的立场思量,
似以采.....(学界的通说)为妥。            
谁都不要得罪!!!表情


此外我还是觉得民总好难喔...因为一题出来,侵权行为也可以..不当得利也可以..很多都可以,然后『择一行使』
...刑总都只有一种答案阿,可恶!!!!! 表情


坚定的信念,能让平凡的人,做不平凡的事。

佛在灵山莫远求,灵山只在汝心头;
人人有个灵山塔,好向灵山塔下修。
禅悟就是认识自心的本性,佛性本来具备,
一切现成,非由外袭,亦非他处可得;
自家有宝藏,一心即佛性,
正如空中白云,不是钉上去的,亦非悬空挂着的。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7-26 09:45 |
8G9119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49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表情  果然马有失蹄,大家都漏了1个争点:
甲非法持有枪枝,并作为犯罪使用,甲成立刑法187条,加重非法持有枪械罪。

 JD大司特的刑法挣扎,已近尾声,此时此刻,刑法真无终南捷径吗?
 其实个人一向不认同歪魔邪道的做法,不过这时也只能死马当活马医了。
 刑法之所以让学习者,视为畏途,在于争点及推论出正确结果。莫怪乎有些学习刑法者,还执着于阅卷官只看推论,不看结果的错误观念。
 这对于初学者而言,因无法学基础,理有固然。但对于沉迷刑海者,则因五色目盲,看不出争点及结果所在。
此时惟有培养自己直观能力。亦即只看题目,推论结果。方法是到书局去找实例题,看个几百题,或许就可以培养出自己的直觉能力。
例如:
1甲酒醉驾车其酒测浓度经现场临检呼气已超过0.55MG/L,甲不服取缔大声辱骂员警之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结论:甲辱骂警察之行为构成公然侮辱罪、甲酒醉驾车之行为成立不能安全驾驶罪,两者犯意各别,行为不同,依刑法第五十条及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数罪并罚。
2..D 唆使E杀乙,当E埋伏在丙宅等候杀乙时,E改变心意,只把刚回到家门口的乙打成重伤,又因看见乙手上戴着不错的表,就趁乙无法抵抗而将表取走。试问DE 之行为应如何处断?->结论:E 成立刑法第三三二条第二项第四款强盗重伤罪之结合犯,D 成立教唆重伤既遂罪。
3. 甲误将稻草人当做仇人乙,开枪射击之? ->甲成立杀人未遂罪、加重非法持有枪械罪。
4.乙在马路上骑自行车,不慎将甲撞倒,甲仅受轻伤,此时适业务员丙驾驶汽车路过该地,因煞车不灵,竟将碾毙,问乙、丙各犯何罪?试申论之->乙触犯刑法第二八四条第一项过失伤害罪。丙成立业务上过失致人于死罪之刑责。
5.医师某甲明知早已排定隔一天要进行数个病患的开刀手术,却在夜里和几个朋友到酒店饮酒作乐甲到清晨才回家。早上开始动刀之后,某甲逐渐精神不济,甲到为病患乙开刀时,因为意识已经完全不清楚,发生错误切除动作,导致病人大量失血死亡。某甲刑事责任如何?->甲成立业务过失致死罪。
6. 母亲甲为哺乳方便,于就寝前将刚出生不久之婴儿置于身旁,甲于熟睡翻身之际,乳房压住乙之口鼻,致乙窒息死亡,试问甲之罪责?->甲成立过失致死罪。
做法上写法则为:
(一)甲…………….之行为,成立           罪(刑法第             条):
1.客观上甲……………………..具备客观不法。
2.主观上甲…………………..。甲无阻却违法及阻却罪责事由,成立本罪。
………………………………………………………………………
  )结论:甲成立…..罪,…….罪,依想像竞合从一重处断,再与…………罪,实质竞合,数罪并罚。
 至于XXX的部份:(客观上就是题目的事实,主观就是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题目都有,1半照抄,1半自行变化),就自行瞎掰吧,至少让阅考官看到所有的争点,与正确的结论 。
至于分数!!!    


[ 此文章被fn4353在2009-07-27 17:46重新编辑 ]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6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07-27 17:40 |
a2161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没错
刑法没有捷径
想提升实力只能靠不断的练习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7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7-27 18:51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恩.....第10楼中应该没漏187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8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27 18:52 |
8G9119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49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表情 确认了,只有10楼没有漏。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9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07-27 19:12 |

<< 上页  1   2   3   4   5  下页 >>(共 5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3041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