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6943 个阅读者
 
<< 上页  1   2   3   4   5   6   7   8  下页 >>(共 10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arelier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2 鲜花 x85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jef于2007-08-21 08:22发表的 :
我赞成废除死刑,但是前提是要加入鞭刑,因为死罪可免,活罪难逃(最好是受害家属代表去施行鞭刑).

人类有选择为善为恶的权利,但 上帝有审判(生死)的权利!
人类不应该执行终结生命的事,宇宙当中自有因果定律(上帝在管的)在主宰.
人类的良知良能本来俱足,因后天污染而蒙蔽住,我们欠缺的是道德良知的教育,以及家庭伦理的教育.因为几乎沦丧,所以我们得面对我们自己创造出这样的社会,这也算是共业吧!

如果受害者家里只剩下一个80几岁的老母~ 那是由那位老妇人去施行鞭刑吗? 表情

人类有选择为善为恶为权利!这句我认同~ 因为人要故意要使坏,没有人可以阻止,这是指在
思想上而不是在行为上!
由引申中的话可以得知您是相信有上帝存在,那人类执行终结之事仍基于在人类社会中所定之法律规范,
对此人早已不生任何效力了。所以只好送他去见上帝,让上帝好好的去教育他,
有朝一日他说不定可以在天上大放异彩!也不无是善事一件,对共业之说也有消之而功德圆满之举!
所以后天的蒙蔽、以及我们所亏缺他的道德良知教育、家庭伦理教育,都会在他见到上帝的那一刹那,
一切的一切都有了答案,他也看到了因果定律,真实自我~ 有这样的好事!
那我们何不多多益善!多送几个去见上帝,像强奸的啦、强盗的啦~ 都应该让他们早早登上帝之门。
对社会是益处不少,对他们也是好事一件,而对整个社会的业障也得以消除,不亦快哉! 表情



我们政府真是学人精~啊~~~~~~
哦~我的天呐~ 希望茂德跟茂矽一样有败部复活的机会~"~

人生如雾亦如梦 缘生缘灭 还自在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0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7-08-29 21:02 |
yule3200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鲜花 x18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lawman0099于2007-04-26 19:18发表的 :
自古中国就是以力服人,所以才会有治乱世用重典的观念。
但是时代在进步,先进国家均加强国人的法治观念,所以才有废除死刑的观念。
如果法治观念够强的话,那么废除死刑何尝不是兼顾人权及法治的最佳方式。
试问重典之下真的就没有犯罪了吗。
我认为加强法治观念才是根本之道。

没错
大大所言甚是..
加强法治观念才是根本之道
但是这条路 似乎还很长..
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1 楼] From:台湾索尼So-net网 | Posted:2007-09-01 02:40 |
maggice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2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赞成啦!
社会乱成这样,被摸胸10秒也无罪。
真不知道法官是怎么判的?

法官的专业有问题,跟判死刑无关啦.
不能因法官误判,就以为判死刑有问题.


物价指数涨涨涨,我也要18%优惠利息啦!


http://goods.ruten.com.tw/i...80503129247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2 楼] From:东森 Cable | Posted:2007-09-04 05:37 |
maggice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2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如果要提人权,要先考虑受害者的家属,

要不然,人家也不会尊重司法,
万一受害者家属不满自己买杀手报仇,这只会制造更多的恩怨出来.


物价指数涨涨涨,我也要18%优惠利息啦!


http://goods.ruten.com.tw/i...80503129247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3 楼] From:东森 Cable | Posted:2007-09-04 05:44 |
ddtk0617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9 鲜花 x15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赞成 表情
对被害人极大的不公平,被害人的人权应该比加害人更应该受到保障吧.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7-09-04 16:29 |
kckoak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请各位思考一下,国家执行死刑的权力来源为何?
是多数人民同意立的法给的权力吗?
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就是说透过一定的程序的多数决可以剥夺人的生命?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09-05 21:55 |
阿琳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赞成
每天有人自杀 (因为卡债、生病...等等)
每天都有人生意 外而死亡,死亡如此 轻而昜举 ,更何况他们曾经伤害别人的生命,
,所以死亡之后就是重新出生,是另外生命的开始 ,
另外 生命可能是一只狗 、一尾鱼 或者 是一头猪,
让他们尝尝被杀的磁味。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6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09-08 21:56 |
cming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赞成!!
个人觉得反而还要加重刑则,别再有什么假释或是大赦了,已经够乱了,
还减轻刑责,只想到那些犯罪者的权益,怎么都不去好好想想受害者!! 表情


♂帮忙点一下增加支持喔♀
单身万岁,简单生活
Freestyle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7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7-09-14 16:46 |
torture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8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个人不赞成废除
不过我想问...现在死刑废除了没??


你的眼神带着忧伤....在往事中流浪....
当你觉得孤独....把我带回你心深处....
你会明白爱的深度....只为你付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7-12-11 20:45 |
kevinssi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3 鲜花 x1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些人
以其人之道
还治其人之身
怎么害死人
就怎么处理他
无期徒刑太便宜他了

>>想一想>>>>>>>>>>>>
受害人是你的亲戚朋友父母亲时
或你本人
你会原谅他吗
所以不需要说那些冠冕堂皇的话


[ 此文章被kevinssi在2007-12-13 01:34重新编辑 ]


http://www.the-page.net/bananaleaf/Kevinssi/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9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7-12-13 01:29 |

<< 上页  1   2   3   4   5   6   7   8  下页 >>(共 10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788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