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ngOfLa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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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TJQAZ 于 2012-03-28 21:46 发表的 : 我发现我之前贴错了 应该连结来这才对!!
民法相关问题,麻烦大大了~~
1.行使抵销权的意思表示, 附有条件或期限者, 其效力如何? A.有效B.无效 C.效力未定
D.原则上有效. 答案为什么会是B? 我知道C和D是可以先排除的.
2.下列关于代理的叙述, 何者正确? A.代理人的意思表示, 因其意思欠缺, 致其效力受影
响时, 其事实的有无, 应就本人决之 B.代理人的意思表示, 因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
事情, 致其效力受影响时,其事实的有无, 应就相对人决之 C.代理人的意思表示, 因其
被诈欺,胁迫, 致其效力受影响时, 其事实的有无, 应就代理人决之 D.代理人的代理权
系以法律行为授与者, 其意思表示, 如依照本人所指示的意思而为时, 其事实的有无,
应就代理人决之. 答案为什么会是C? 其他三个选项是错在哪里?
3.下列有关"要约"和"要约之引诱"的叙述, 何者正确? A.均可对之为有效的承诺 B.要
约具拘束力, 要约的引诱则无 C.要约的引诱必须在到达相对人前撤回, 始具撤回的
效力 D.要约的内容无须可得确定. 答案我知道是B, 那其他三个选项是错在哪里?
4.关于公司解散的效力, 下列何者错误? A.应行清算 B.更易公司负责人 C.办理解散
登记 D.应宣告破产. 答案为什么会是D?
以上问题, 若可从法条中直接找出答案, 就写某法第几条之类的, 若不是的话请直接
叙明理由. 若无法回答所有问题, 就知道的部分来回答就可以了. http://bbs.mychat.to/reads.php?tid=951627 1.2.这只是考基本法条,答案全在法条里,大大应该自己查。 ˊ ˋ 3. 有一篇要约的简介文章 要约是以订立契约为目的所为之意思表示,其成立须具备三要件:须由要约人为之,要约人须为特定人,惟此种特定人不以该表意人为限,即利用机械(如自动贩卖机)亦无不可。二、须对于相对人为之,要约之相对人不限于特定人。三、须足以决定契约之内容,所谓确定以达于得确定之程度即可。
要约既为意思表示,因此民法总则中关于意思表示之规定,在要约中有所适用。
至于英美契约法中所称之要约之引诱,我国民法并无明文之规定。但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设有例示之规定。即「货物标定卖价陈列者,视为要约,但价目表之寄送,不视为要约」。所谓不视为要约。即认价目表之寄送,为要约之引诱,学者间认为要约以订立契约为目的,而要约之引诱,则仅使相对人向自己为要约,为缔结契约之准备行为。至于要约与要约之引诱在理论上之区别标准,除前述之例示外,一、意思表示已指定契约之内容,相对人得据以订立契约者为要约,未指定内容者为要约之引诱。二、契约之订立不注重相对人其人者为要约,若须斟酌相对人之信用或其他条件,始与订约者为要约之引诱。三,依行为的习惯及当事人间历来之交易关系而定。
要约一经达到相对人后,相对人得据以为承诺,又称为承诺能力;惟相对人有承诺之权能,并无为承诺之义务。但要约一经达到相对人时,要约人即应受其拘束(民法第一五四条第一项前段),不得任意撤回其要约,纵令撤回亦不生效力,但要约人于要约时预先声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质可认当事人无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民法第一五四条第一项但书)。至于要约拘束力期间之认定,如系定有承诺期限者,非于期限内为承诺者,失其拘束力,如未定有承诺期限者,而系对话为要约者,非立时承诺,失其拘束力(民法第一五六条)。如系非对话者,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诺之达到时期内,相对人不为承诺时,其要约失其拘束力(民法第一五七条)。
要约消灭之原因有三:一、承诺期间经过:相对人不于承诺期限内为承诺,要约失其拘束力(民法第一五八条)。迟到之承诺。视为新要约(民法第一六○条)。二、要约之拒绝:要约经拒绝者,失其拘束力(民法第一五五条)。三、要约之撤回:在要约未生效前,要约人得撤回其要约之通知(民法第九五条第一项)。但撤回要约之通知,其到达在要约到达以后,而按其传达方法,依通常情形应先时或同时到达者,相对人应向要约人即发迟到之通知,相对人若怠于为通知,其要约撤回之通知,视为未迟到。(方国辉) 4. A应行清算: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处分财产以了结法律关系之方法。 B更易公司负责人:公司解算后清算中,清算人在公司清算程序中取代原执行业务股东或董事之地位,而为公司之负责人。 C 解散登记:依公司法第397条第1项规定,公司之解散,须向主管机关申请解散登记,没有申请登记者,主管机关得依职权或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废止其登记。 D当然不是D咩,解散又不一定要破产才会造成解散,解散进行清算后,财产可能剩很多也可能剩很少也可能已破产,都有可能。
[ 此文章被KingOfLaws在2012-03-29 15:49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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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29 15: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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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政府采购法解析
下面是引用 蜻庭 于 2012-03-28 21:38 发表的 政府采购法解析: 请问:"审查"与"评选",性质相近,但其差异何在
thanks! 感谢20楼大大已经帮你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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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29 15: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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蜻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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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法
感谢20楼大大的之前解答 请问:决标依采购法§52第1项第2款办理者,评审委员会之成立时机,准用采购法§46第2项有关底价之订定时机. 其法条出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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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30 2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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蜻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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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法
请问:机关依第96条第1项优先采购环保产品,并允许价差优惠者,招标文件所定价差优惠比率以内之环保产品厂商家数在2家以上,优先决标对象为:第1类及第2类产品厂商 . 此规定是来自哪 是"机关优先采购环境保护产品办法"吗? 如果是的话请问是第几条条文 t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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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03 2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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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gOfLa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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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采购法
下面是引用 蜻庭 于 2012-04-03 23:06 发表的 采购法: 请问:机关依第96条第1项优先采购环保产品,并允许价差优惠者,招标文件所定价差优惠比率以内之环保产品厂商家数在2家以上,优先决标对象为:第1类及第2类产品厂商 . 此规定是来自哪 是"机关优先采购环境保护产品办法"吗? 如果是的话请问是第几条条文 tks! 机关优先采购环境保护产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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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04 1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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蜻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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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法
请问:采购稽核小组依第108条进行稽核监督时, 稽核委员办理稽核, 除涉及本人目前或过去3年内任职机关之采购事项外, 应回避. 此规定是来自哪 是"采购稽核小组作业规则"吗? 如果是的话请问是第几条条文 t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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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05 2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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蜻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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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法
请问: 采购稽核小组依第108条进行稽核监督时,何者错误? b.认为采购机关有违反采购法之情形者, 俟其改正后再行提出稽核监督报告. c.稽核委员办理稽核监督, 除涉及本人目前或过去3年内任职机关之采购事项应行回避外,其回避准用第15条. Ans: b出处是来自 "采购稽核小组作业规则"吗? 如果是的话请问是第几条条文 t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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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06 2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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