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不论是不是会造成内伤~~~~~~~就算不用开刀,也要用石膏包扎一阵子,
伤才会好吧!且肋骨断裂,对于其他器官亦有引响,所以应以『难以治疗』
来解释之!
》对于其他器官亦有影响应该是假设语气!单纯肋骨骨折不足以为重伤依
据。
二但还是一个原则:『急救者能依照正常程序实施急救行为』。
》这也是假设,反之,若已按照正常程序实施急救行为肋骨仍骨折应如何
评价,或是说按照正常流程作业一定不会出现肋骨骨折!?在且,何谓
『正常程序』乃过于空泛之不确定概念!
三『不小心』把乙的肋骨压断了几根!
》若行为人明知做CPR可能对被害人身体法益的侵害,仍为确定乃容许
风险,过失行为却无法相同评价亦有所疑义?
四.甲因为对注意义务的疏忽,导致乙的肋骨折断,此侵害行为的确无法救助
乙
[color=]生命法益,故欠缺『适当性』!二.我之所以讨论紧急避难之『必要性』
是因为就整体紧急避难讨论,所以假定乙的肋骨折断具有『适当性』:
此肋骨折断是甲『并无认识』而产生的,非属甲一开始急救所容许及运用
范围内~~~~~甲对此侵害行为并无认知,基于权利侵害之必要性,此肋骨
折断逾越甲的救助目的,因属『避难过当』。
》甲的行为是CPR行为,压断肋骨是结果,适当性要探讨CPR是否乃
有效避难;必要性成面仍以CPR行为为断;衡平性以陈述过!并且,
对于肋骨断裂有何认知,是构成要件判断,而紧急避难不探讨!
五并非以侵害法益等级来判断有无过当,而是一开始甲是『疏于注意义务』
导致侵害结果之发生,根本无助于救助的目的!
》那究为过当或是无适当性!?
PS:所以以炉主的论点,甲的鸡婆害了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