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不論是不是會造成內傷~~~~~~~就算不用開刀,也要用石膏包紮一陣子,
傷才會好吧!且肋骨斷裂,對於其他器官亦有引響,所以應以『難以治療』
來解釋之!
》對於其他器官亦有影響應該是假設語氣!單純肋骨骨折不足以為重傷依
據。
二但還是一個原則:『急救者能依照正常程序實施急救行為』。
》這也是假設,反之,若已按照正常程序實施急救行為肋骨仍骨折應如何
評價,或是說按照正常流程作業一定不會出現肋骨骨折!?在且,何謂
『正常程序』乃過於空泛之不確定概念!
三『不小心』把乙的肋骨壓斷了幾根!
》若行為人明知做CPR可能對被害人身體法益的侵害,仍為確定乃容許
風險,過失行為卻無法相同評價亦有所疑義?
四.甲因為對注意義務的疏忽,導致乙的肋骨折斷,此侵害行為的確無法救助
乙
[color=]生命法益,故欠缺『適當性』!二.我之所以討論緊急避難之『必要性』
是因為就整體緊急避難討論,所以假定乙的肋骨折斷具有『適當性』:
此肋骨折斷是甲『並無認識』而產生的,非屬甲一開始急救所容許及運用
範圍內~~~~~甲對此侵害行為並無認知,基於權利侵害之必要性,此肋骨
折斷逾越甲的救助目的,因屬『避難過當』。
》甲的行為是CPR行為,壓斷肋骨是結果,適當性要探討CPR是否乃
有效避難;必要性成面仍以CPR行為為斷;衡平性以陳述過!並且,
對於肋骨斷裂有何認知,是構成要件判斷,而緊急避難不探討!
五並非以侵害法益等級來判斷有無過當,而是一開始甲是『疏於注意義務』
導致侵害結果之發生,根本無助於救助的目的!
》那究為過當或是無適當性!?
PS:所以以爐主的論點,甲的雞婆害了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