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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mmerbrisen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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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辛苦 于 2010-08-17 13:5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探讨未遂行为....
这点我倒是没想过. 只直觉的认为就是未遂.

本题只在最后问甲犯何罪名.
1.甲要乙道歉,强制未遂罪?


小的认为这个可以跳过不必细究,因为只是口头上的要求//请求,还没有达到强暴胁迫之程度吧...


水至清则无鱼。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0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08-17 16:37 |
oak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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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和邻居乙处不好,因为乙的狗常常半夜没事就会吠叫,造成甲的不爽,多次反映和沟通都没用,某天乙的狗又再叫了,这次甲终于忍无可忍,把乙挖起来后,大吵一架,气不过后甲拿起路边石头,以杀人之故意要置乙于死地,乙当场头破血流,被家人送医后,不料救护车驾驶丙在出勤前有喝酒,再在送乙时,因为闯红灯而不慎与横向车道之自小客车对撞并起火燃烧,乙当场烧死,甲有何刑责?

(一)气不过后甲拿起路边石头,以杀人之故意要置乙于死地:
   1甲成立普通伤害与杀人未遂。竞合方面,从一重处以杀人未遂。
   2题目说的很清楚,甲主观上的杀人故意非常明显。
(二)不料救护车驾驶丙在出勤前有喝酒,再在送乙时,因为闯红灯而不慎与横向车道之自小客车对撞并起火燃烧:
   1可以用条件理论与相当因果关系切入。
   2再以客观归责理论加以论述。
   3这边,我认识只要提到相关理论即为已足。

基本上,上面几点写一写,第一题的时间已经到了。


生命太短,人生不该微不足道!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1 楼]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10-08-18 07:40 |
ycx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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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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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论杀人既遂,讨论因果关系是否成立、可否归责后
再论杀人未遂。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8-18 11:48 |
凡思
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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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是觉得这题相当明显考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理论,

个人认为比较完整的大纲写法应该是,

(一)甲以石头猛击乙头部行为,成立杀人未遂罪:
1.陈述法律事实,带入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理论。
(1)结果原因:
A.依条件理论
B.依因果关系中断理论(实务见解)
(2)结果归责:
A.依相当理论
B.依客观归责理论
C.综上,甲不成立杀人既遂罪
2.主观上甲有杀人故意,该当杀人未遂罪构成要件,又无阻却违法、罪责事由,甲成立杀人未遂罪。
3.结论:甲杀人行为中过程的伤害行为所构成的伤害罪应与杀人未遂罪,为一行为同时侵害生命及身体法益,
          应依想像竞合从一重处断杀人未遂罪。
        (若还有余力,还可以补充杀人罪与伤害罪竞合关系在学说上的争论,属法条竞合还是想像竞合,有四说)


人生不怕败,只怕残。

读书不是为了受罪,而是为了更好的活着。

读书苦,贫穷更苦。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3 楼]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2010-08-18 12:14 |
cmcarp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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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
  刑法是一个很简单又很困难的科目,
 
  因为看你用什么角度去切入,所得到的答案就会有所不同。
 
  怎么写都对;怎么写也都错。
 
  以上为个人学习刑法的心得。


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It has been Experience.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是经验
Oliver Wendell Holmes.Jr 1841-1935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08-18 21:28 |
lai0913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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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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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根本不会死...
这句话只是指甲的行为最多只是杀人未遂,而完全与不能未遂无关,乙只是没有被甲丢死而已,
也就是说如果不是车祸,乙是可以医好,
所以此为偏离常轨因果关系


虽然司法三等或四等的刑法 考题很基本
但要写的好,却不简单哦!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5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8-21 11:34 |
春之柏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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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历程错误,行为人根本没有期待,这部分无可归责(用客观归责之构成要件范围也可以说的)
或用相当因果指行为人和被害人被烧死没有因果关系,不用客观归责讨论.(因为客观归责是指有条件因果关进入)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8-21 13:00 |
共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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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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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和邻居乙处不好,因为乙的狗常常半夜没事就会吠叫,造成甲的不爽,多次反映和沟通都没用,某天乙的狗又再叫了,这次甲终于忍无可忍,把乙挖起来后,大吵一架,气不过后甲拿起路边石头,以杀人之故意要置乙于死地,乙当场头破血流,被家人送医后,不料救护车驾驶丙在出勤前有喝酒,再在送乙时,因为闯红灯而不慎与横向车道之自小客车对撞并起火燃烧,乙当场烧死,甲有何刑责?
(99司特四等)

本人也认为是在考因果关系,其实刚出一拿到到刑法考卷,被他难度吓到...比起前几年算好写很多


我的目标
最终目标:三等考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8-23 12:49 |
ccl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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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我只会用条件理论跟客观可归责理论去写吧..
结果~~~是条件理论会过而客观可归责不会过....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8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7 0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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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一因果二义愤三组却违法事由!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7 2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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