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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凡思 於 2010-03-24 20:0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沒有等價的問題,即然都不符合法益衡平性,自然不能主張緊急避難,

僅是在罪責中討論有無期待可能性,或直接判斷屬防衛性緊急避難,以避難過當(24Ⅰ但書)處理。


小弟的意思是,
1.殺1人而救百人
2.殺百人而就1人
兩者在罪責討論上是一樣的嗎?

也就是說,若認為1是無期待可能性,是不是2也是無期待可能性?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0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24 2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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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10-03-24 20:0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1.避難行為的子要件其實就是比例原則以及約翰羅爾斯正義論舉出2個正義原則的具體化。

2.強制抽血以救他人生命之所以不能通過比例原則的檢測就是因為利益衡量,當你肯認一個人的主體性與尊嚴時,就會理解到生命法益未必是絕對的,人之所以為人除了生命外更重要的是他有為其生命作主體的權利與責任,是故保障意志以維護人之主體性,並不必然小於生命法益,從而德國通說認為並不能認為生命法益一定大於個人對自己身體的意志,否則無異肯認人可以成為他人之客體。

所以利益衡量不僅僅從類型去判斷,還必須從內容及保障法益的目的與密度去作綜合考量。


連J.Rawls都跑進來了表情
小弟對Rawls不太熟,印象只有「分配正義」四字表情
故還請大大可以直接講明白表情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3-24 20:43重新編輯 ]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24 2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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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3-24 20:3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連J.Rawls都跑進來了表情
小弟對Rawls不太熟,印象只有「分配正義」四字表情
故還請大大可以直接講明白表情



約翰羅爾斯正義論-->應該是指"保障意志以維護人之主體性,並不必然小於生命法益"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24 2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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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灋: 我的想法是,其實乙只要拿槍對準甲,就可以解決避難的問題了。所以根本不需要開槍殺a<^^,

近距離「刀」絕對比「槍」可怕......
以前學奪刀術時,教官是這樣說的 表情

如果題目改成甲拿刀抵住乙,要乙開槍傷害a
若認為乙可以反擊甲而不用攻擊a,不符合「最後手段性」;個人覺得這樣跟緊急避難之理念不同,畢竟緊急避難就是容許行為人救助高法益而犧牲低法益。
當然,現實情況還是要考慮進去,例如若乙就是那位教奪刀術的教官,那就不能相同並論了。

題目中,甲是犧牲生命法益來救助生命法益,本就不能成立緊急避難。但並非因其可冒著自己生命法益的危險反擊,不符合最後手段性而不成立。

以上是小弟個人見解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24 2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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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客觀事後之觀察,本件乙大可把槍轉而指向甲而化解危難。其捨棄前述行為不為,而開槍射殺a之行為自始即不符合緊急避難之必要性,且該開槍行為顯係可迴避。乙為救助個人法益,率而射殺a的行為,亦無適當性之可言,更無須進而檢驗法益衡平性。殺人行為不得主張緊急避難。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4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24 2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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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見認為:
乙對於殺人未遂->以期待可能性
乙對於打擊失誤之過失致死->從客觀構成要件解決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24 2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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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灋: 我憲兵預官退伍,奪刀術以前每天都在練。刀是可怕,但沒有槍的立即危險!況且就經驗法則,拿刀的人威脅拿槍的人,結果拿槍的人為了救自己而開槍殺別人,這真的不符合必要性。^^,


表情失敬失敬......大大是高手表情
只是小弟還是覺得,就「一般人」被拿刀抵住身體,可說已經無什麼反擊能力。 大大是個案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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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2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24 2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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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3-24 21:3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只是小弟還是覺得,就「一般人」被拿刀抵住身體,可說已經無什麼反擊能力。
雖刑法不強人所難,然當行為人捨棄正當防衛以維自身法益,而選擇用緊急避難將危險轉嫁第三人時,此無辜第三人難道該容忍並承擔法益被侵害嗎?若又若殺人行為得主張緊急避難,那解釋上行為人當真有類似權利濫用之嫌。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7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24 2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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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洪灋 於 2010-03-24 22:0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雖刑法不強人所難,然當行為人捨棄正當防衛以維自身法益,而選擇用緊急避難將危險轉嫁第三人時,此無辜第三人難道該容忍並承擔法益被侵害嗎?若又若殺人行為得主張緊急避難,那解釋上行為人當真有類似權利濫用之嫌。


緊急避難,本身若被犧牲者的法益顯就行為人所救助的法益來的低,被犧牲者自有容忍之義務。
(於此,小弟以為對於阻卻違法之緊急避難,被犧牲者不可為反擊行為,否則將造成合法VS合法之法律上矛盾)

當然,個案上,若行為人明顯可就正當防衛來救助自身法益,自不可以緊急避難將危難轉嫁至第三人(不符合最後手段性)。
至於殺人行為,當然不可主張緊急避難,但這是基於不可能有任何法益高於生命法益而存在;易言之,任何犧牲生命法益之緊急避難行為,是不可能合乎優越利益保護原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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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2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24 2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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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3-24 20:2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小弟的意思是,
1.殺1人而救百人
2.殺百人而就1人
兩者在罪責討論上是一樣的嗎?

也就是說,若認為1是無期待可能性,是不是2也是無期待可能性?


PS義務衝突只能用在不作為喔...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9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25 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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