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凡思 於 2010-03-24 20:08 發表的 : 沒有等價的問題,即然都不符合法益衡平性,自然不能主張緊急避難,僅是在罪責中討論有無期待可能性,或直接判斷屬防衛性緊急避難,以避難過當(24Ⅰ但書)處理。
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10-03-24 20:04 發表的 : 1.避難行為的子要件其實就是比例原則以及約翰羅爾斯正義論舉出2個正義原則的具體化。2.強制抽血以救他人生命之所以不能通過比例原則的檢測就是因為利益衡量,當你肯認一個人的主體性與尊嚴時,就會理解到生命法益未必是絕對的,人之所以為人除了生命外更重要的是他有為其生命作主體的權利與責任,是故保障意志以維護人之主體性,並不必然小於生命法益,從而德國通說認為並不能認為生命法益一定大於個人對自己身體的意志,否則無異肯認人可以成為他人之客體。所以利益衡量不僅僅從類型去判斷,還必須從內容及保障法益的目的與密度去作綜合考量。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3-24 20:37 發表的 : 連J.Rawls都跑進來了 小弟對Rawls不太熟,印象只有「分配正義」四字 故還請大大可以直接講明白
洪灋: 我的想法是,其實乙只要拿槍對準甲,就可以解決避難的問題了。所以根本不需要開槍殺a<^^,
洪灋: 我憲兵預官退伍,奪刀術以前每天都在練。刀是可怕,但沒有槍的立即危險!況且就經驗法則,拿刀的人威脅拿槍的人,結果拿槍的人為了救自己而開槍殺別人,這真的不符合必要性。^^,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3-24 21:31 發表的 : 只是小弟還是覺得,就「一般人」被拿刀抵住身體,可說已經無什麼反擊能力。
下面是引用 洪灋 於 2010-03-24 22:09 發表的 : 雖刑法不強人所難,然當行為人捨棄正當防衛以維自身法益,而選擇用緊急避難將危險轉嫁第三人時,此無辜第三人難道該容忍並承擔法益被侵害嗎?若又若殺人行為得主張緊急避難,那解釋上行為人當真有類似權利濫用之嫌。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3-24 20:28 發表的 : 小弟的意思是, 1.殺1人而救百人 2.殺百人而就1人 兩者在罪責討論上是一樣的嗎? 也就是說,若認為1是無期待可能性,是不是2也是無期待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