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2-21 15:38 发表的 :
哈哈....我有想了一下,不过还是没办法理解,还请大大解惑一下:
例如,老虎伍兹的太太跑到台湾来告老虎伍兹通奸,请问司法单位该如何处理?
先动用司法资源及外交关系调查全部事件,等到找到全部老虎女郎,厘清所有事实,找到全部罪证,确定成立N个通奸罪,再下一个结论─「无我国刑法之适用」?
其实说真的,你的想法都没有问题,只是你想太多了。真的。以下就你的例子提出问题:
1.老虎伍兹和虎女郎,是刑法第七条的中华民国人民吗?
2.老虎伍兹的太太,是刑法第八条的中华民国人民吗?
3.犯罪的行为或结果地,有一是在中华民国领域内吗?
如果以上3点都不符,那还须考量第七条之但书吗?
刑法第一条,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请问我国的刑法有无任何规定,是要处罚外国人对外国人于外国之行为?我相信应该没有!
既然没有这样规定,那你认为需要去检验构成要件或违法性、罪责吗?成罪吗?
如果连个罪名都不成立了,干嘛要去考虑有无适用我国刑法呢!
罪刑法定。法没定,就不是罪。不是罪,就不用去管是否适用。管他在我国、外国,罚还是不罚!
不过说了这么多,其实我还是觉得你的问题是在“适用“两字上!
简单的说就是,总则第一章法例里的适用,是指行为依刑法规定论罪科刑,而非用刑法来涵摄法律结果。
你可以试着想想,当你所举的例子里的通奸行为置于我国刑法底下时,还算是行为吗?
不过我久没碰书,可能说的都是错误的,您就看看就好!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