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2-21 15:38 發表的 :
哈哈....我有想了一下,不過還是沒辦法理解,還請大大解惑一下:
例如,老虎伍茲的太太跑到台灣來告老虎伍茲通姦,請問司法單位該如何處理?
先動用司法資源及外交關係調查全部事件,等到找到全部老虎女郎,釐清所有事實,找到全部罪證,確定成立N個通姦罪,再下一個結論─「無我國刑法之適用」?
其實說真的,你的想法都沒有問題,只是你想太多了。真的。以下就你的例子提出問題:
1.老虎伍茲和虎女郎,是刑法第七條的中華民國人民嗎?
2.老虎伍茲的太太,是刑法第八條的中華民國人民嗎?
3.犯罪的行為或結果地,有一是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嗎?
如果以上3點都不符,那還須考量第七條之但書嗎?
刑法第一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請問我國的刑法有無任何規定,是要處罰外國人對外國人於外國之行為?我相信應該沒有!
既然沒有這樣規定,那你認為需要去檢驗構成要件或違法性、罪責嗎?成罪嗎?
如果連個罪名都不成立了,幹嘛要去考慮有無適用我國刑法呢!
罪刑法定。法沒定,就不是罪。不是罪,就不用去管是否適用。管他在我國、外國,罰還是不罰!
不過說了這麼多,其實我還是覺得你的問題是在“適用“兩字上!
簡單的說就是,總則第一章法例裡的適用,是指行為依刑法規定論罪科刑,而非用刑法來涵攝法律結果。
你可以試著想想,當你所舉的例子裡的通姦行為置於我國刑法底下時,還算是行為嗎?
不過我久沒碰書,可能說的都是錯誤的,您就看看就好!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