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派不同当然对法官会有一定的影响
1.概念法学派=法官受到法律拘束.不可造法
2.自由法学判=法官不受法律拘束.可造法(EX:case law)
阶有好有坏:
1.者维护法安定性.但是当法律一生效即落伍
2.者比较能适应社会变迁.但违反法安定性
所以在于释字109也会有所争议.因为共谋共同正犯所说面对的东西
是:意思主体共同说(或共同意思主体说)下的犯罪集团化.若是否定释
字109就会难以打击此类犯罪集团(黑色会).但是承认他又违背刑法罪
刑法定.处于两难之下...此时眼睛要看谁--->立法院
但是实务上之适用好像没有前提限制.加上是释字582以前都会用"他白"
作补强证据.其他共同被告
A说:某某某也有共谋阿.
B说:黑阿黑阿.
一.自白不得当作唯一之证据
二.尚需补强证据
此时在释字582之前.B的他白就是补强证据
所以那位某某某先生.就变成了共同被告.
某某某反驳说:我没跟他们共同实行阿.
检说:释字109说只要事先同谋就行了..................
--->导致司法破害之情形发生....跟秘密证人制度一样恐怖.....
~~~~~~~~~~~>好像离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