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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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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109是因为具宪法效力,大于立法权(刑28)
那释535和警察临检,规定不同,又如何?
释662和释366对那个刑法易科罚金的问题,又如何?
等法院判了,不服再去释宪?不然还是有拘束力的.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06 2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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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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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09-11-06 23:1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释109是因为具宪法效力,大于立法权(刑28)
那释535和警察临检,规定不同,又如何?
释662和释366对那个刑法易科罚金的问题,又如何?
等法院判了,不服再去释宪?不然还是有拘束力的.


大法官释字主要功能在于审理政党违宪及总统、副总统弹劾案,与解释法律或命令违宪及统一解释宪法。

谁说大法官释字可以创设法律的?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07 07: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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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没有立法权,却有解释法律权,而其解释的效力如何?可否废掉法律?请看释663意见书.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07 1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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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09-11-07 18:1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大法官没有立法权,却有解释法律权,而其解释的效力如何?可否废掉法律?请看释663意见书.


我从没怀疑大法官解释的效力......

试比较释字109及刑28

请问这样子解释是属于哪一种解释?体系解释?文义解释?

如果"解释"可以这样毫无根据直接创设,那.......我没话讲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07 1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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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形成自由
二.权利分立原则
三.解释文是不成文法
四.刑法规定事项是绝对法律保留.刑法1(罪刑法定)
宪法23(依法律定之)及释字443
五.违宪审查仅多"宣告"失其效力.统一解释仅多统一适用
法令
六.不利于行为人之解释是不可采的=>入罪化
七.宣告违宪->只有大法官.解释宪法->谁都可以作
创设.制定.删除法律->立法院之职权
八.法官可造法->判例但是不成创设形式(狭义)之法律

-------------->以上仅为个人胡说的 表情 (LET IT BE)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07 18: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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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法官造法和民代立法问题,
一个自认法学优越可以解释,
一个自认有民意基础可以立法,
在非判例国家,成立法和判例一起用,法官依法,这个法就很有学问了.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07 1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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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派不同当然对法官会有一定的影响
1.概念法学派=法官受到法律拘束.不可造法
2.自由法学判=法官不受法律拘束.可造法(EX:case law)
阶有好有坏:
1.者维护法安定性.但是当法律一生效即落伍
2.者比较能适应社会变迁.但违反法安定性

所以在于释字109也会有所争议.因为共谋共同正犯所说面对的东西
是:意思主体共同说(或共同意思主体说)下的犯罪集团化.若是否定释
字109就会难以打击此类犯罪集团(黑色会).但是承认他又违背刑法罪
刑法定.处于两难之下...此时眼睛要看谁--->立法院

但是实务上之适用好像没有前提限制.加上是释字582以前都会用"他白"
作补强证据.其他共同被告
A说:某某某也有共谋阿.
B说:黑阿黑阿.
一.自白不得当作唯一之证据
二.尚需补强证据
此时在释字582之前.B的他白就是补强证据
所以那位某某某先生.就变成了共同被告.
某某某反驳说:我没跟他们共同实行阿.
检说:释字109说只要事先同谋就行了..................
--->导致司法破害之情形发生....跟秘密证人制度一样恐怖.....
~~~~~~~~~~~>好像离题了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07 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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