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acclaim於2008-03-26 16:50發表的 :
我想請問
"永久停考"是規定在哪幾條
我一直都找不到呢
感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第一項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五項、第三十五
條第一項、第三項後段、第四項後段、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四條、
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後段規定吊銷駕駛
執照者,
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整理如下;(以下〝吊銷駕照〞皆為終身不可考領)
1.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或輪渡,汽車駕駛人逃避繳費,致收費人員受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2.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重量者,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所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者,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3.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A)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B)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並於吊扣期間再有第一項情形者,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C)拒絕接受測試檢定者,且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4.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或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交付感訓處分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處罪刑或交付感訓處分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5.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
6.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若駕駛人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若有引用錯誤煩請指正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