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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dea
2008-03-24 19:09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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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補習班提供的雖然頁數有點少,但覺得整理的還不錯~ 若有侵權或有重複請告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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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zon33
2008-03-24 22:00 |
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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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地方其實我有些疑惑,看到又有人寫一年就更疑惑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61條第1項第4款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第67條第2項 ......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第四款後段是指藍字嗎?還是我又誤會法條了|||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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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baby200293
2008-03-24 23:30 |
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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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清楚喔~感謝!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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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dea
2008-03-25 09:54 |
1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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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sanzon33於2008-03-24 22:00發表的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61條第1項第4款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節錄第67條第2.3項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曾依本條例其他各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一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第四項的拆解: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皆會吊銷駕照 故: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吊銷駕照,1年內不可考領 違反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吊銷駕照,3年內不可考領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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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cky0413122
2008-03-25 10:16 |
1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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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化~整理的很清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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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dea
2008-03-26 20:02 |
20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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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acclaim於2008-03-26 16:50發表的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第一項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五項、第三十五 條第一項、第三項後段、第四項後段、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四條、 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後段規定吊銷駕駛 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整理如下;(以下〝吊銷駕照〞皆為終身不可考領) 1.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或輪渡,汽車駕駛人逃避繳費,致收費人員受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2.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重量者,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所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者,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3.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A)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B)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並於吊扣期間再有第一項情形者,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C)拒絕接受測試檢定者,且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4.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或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交付感訓處分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處罪刑或交付感訓處分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5.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 6.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若駕駛人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若有引用錯誤煩請指正告知,謝謝^^)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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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730616
2008-04-04 20:42 |
2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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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感謝滴啦~粉不錯呢~~謝謝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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