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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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炉主大的宝贵意见指正 门外汉的小的,单纯想法 刑诉法尚规定被告得委任律师 ,与担任公诉人之检察官所代表的国家公权,有使得两造能有趋一致的实力 ,避免两造有实力悬殊,而有所谓武器不平等
小的猜测律师辅佐想法 ,应该是先思考犯罪构成要件之该当性 , 就各要件的规定 一一拟定反击策略 , 若单以 炉主大 所谓的刑事 无罪推定原则 , 只主张原告应举证被告犯罪事实 ,被告不需证明自己无罪 , 除拖延诉讼 , 想不出对被告有何益处 , 刑事实体犯罪认定 个人主观意见皆不同 , 所以 小的看的少 意见亦定 . 无法轻易融入 炉主大的意见 , 算是资质驽钝之辈
炉主大 所提刑事上原理原则和理论 ,小的 已忘的差不多 无法与 满腹经纶的炉主大 谈论 ,怕马腿露出 , 小的深切自醒 多谢炉主大 让小的能知自己之短 最后道上一句 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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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10 22: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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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na 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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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把狗还回去就没事了,但是从内容来看,其实你同学并没那么简单 一.你同学打电话来拜托你帮忙找要领养的人,可是当你找到时却要告你侵占...,一般人其实是只要和同学讲就好了,不会大费周张的还跑去告,而且在你要打电话向她解释时却故意不接电话,而后由她先生出面回电给你,而且劈头就先恶人告状说:1.你咄咄逼人,2.逼你认错.. 整件事其实是有计划的想要从狗这件事捞到好处,不单只是把狗还回去那么简单.. 从哪里看呢? 一.你同学从头到尾都是置于第三人,如狗是她妹妹的,然后等你要联络同学,又是由她先生出面..,而且恶人先告状,再逼你要认错,如果没猜错的话,这段谈话你同学的先生有录音 二.你同学很不合理的要你一定要当天就把狗送回,如果该送货员有事无法把狗还你呢?又或你有事稍耽搁了呢?你在6:50就把狗送至医院了,如果她真那么急,为什么没主动打电话给你问你狗还回去了没呢?但却反常的在当天晚上就迫不及待的到警局告你,你是在8点左右接到电话,那表示8点前(假设是7~8点是她在警局作陈述并作笔录)是她在警局陈述你侵占,而不是先问你狗还回去了没...,有时间去警局告你却没时间去医院接狗?? 你同学在时间上那么急迫且没打给你问狗就是要造成"既定事实",也就是她已经告诉你要把狗还回去,而你却没有...,一但她认为你无法如期送回,而她又有联络你并通知你,那么这就是要造成的既定事实.(但实际上却出呼她意料之外) 三.接着她又回避不接你电话,由你同学的先生接,并且指责你有错..,这些全都是计划好的,不是吗? 另民法761条第一项:动产物权,非将动产交付,不生效力...,以及参照民法948(个人看法),纵然你没办法将狗还回去,你也不会有事,而且该送货司机是善意第三人... 所以其实你不会有事,她只是看准你一听到要去警局,而后又接到法院传票就慌了,想藉此看你会不会拿红包给她请她撤回告诉顺便敲诈罢了 不信的话你去法院听她讲就知道了,她要造成你侵占的既定事实,她一定会主张要求你当天就要返还,而且也会主张你打电话给她是要搔扰她,且会主张那狗是她妹妹的,而你却一定打给她...之类的 任何人一遇到这种"同学"一定会很生气的,既然她要告你的侵占如果构成要件不该当(确实也不会构成,因为要有主观犯意及客观构成要件才该当),那么你当然也可以修理回来告她诬告,顺便教训她别心机那么重...,否则一次成功,下次不晓得会换谁倒楣又中她的诡计.. 事情才不可能像上面的网友想的那么简单,她们都只想到把狗还回去就好了,问题是你也还了,她却在8点跑去警局,她的动机才是可议之处...,当然一但侵占不成立,你就可以出口气啦...告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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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12 1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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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2件案例: N年前有人伪造我的职章 ,第一审在我(我当然是关键证人)没出庭下被告就判刑 .(以前检察官不用出席)被告上诉,台北高院当然一定要我出庭作证. 3年前就这里有人PO针对我骂,我儿子说:『一定要告』 ,刑事局就IP随便抓一个交差(名单还让我看,不知是不是要我点,切~~~~),检察官不起诉理由也很瞎 .结果我不服 ,投『刑事再议状』,没想到『高检署』给我的理由,不是字面上妨害名誉的理由.而是这个IP的被告,跟PO文的IP那个人在证据上不同 ,『阿PO文的那个人』要问天 (当然不可能出现这字眼).大家也许问检察官是干么的?我也要问天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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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13 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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