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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lehor
2012-07-09 19:35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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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日子接到同學打電話來說妹妹撿到一隻狗要我幫忙問問有沒有認識的要養,我問了 也跟同學回報 她給我她妹妹的電話,電話聯絡經她同意4/30把狗接過來,只是說要養人的都有變卦(一個跟他家原有的狗不合、一個說已經有領養到狗了、一個身體不好想想還是不要養) 5/2一早媽媽打電話來說來送貨的先生看到很喜歡說要領回去給他女兒, 我心想:爸爸因為女兒所以要養,我想這不是很好嗎!至少不會出現被家裡人反對或是經濟窘迫這類問題衍生),我確定媽媽是認識對方的。也交代了請媽媽要留下那位先生的名字跟電話,事後也跟同學說明原由了。 結果換來的是同學妹妹打電話來指責我憑什麼隨便送走"她的狗",要我立馬把狗還她,不然獸醫院有監視器可以報警抓我@!$#$^&%。 我只是沒想到媽媽只有留他的公司電話,對方早下班了也連絡不上人,同學說妹妹堅持要我當天要還她狗,我也跟同學說明了"不好意思 沒辦法 對方以經下班了 。我打了幾次電話公司都只有語音,我也很煩 。明天早上6點我會起床打電話給對方" 5/3一早6點多我就連絡那位先生跟他說明後請他今天先把狗送回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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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爐主出馬啦
2012-07-09 21:42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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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也不需要證明什麼!
(1)不自證己罪 (2)就把狗丟給你同學妹妹~~~~就全部結束了~~~~~反正他就是為一條狗來告你,那你把狗還他,還有什麼好告的!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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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l651029
2012-07-10 00:15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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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專業的門外漢看法
1.先去看看所謂侵占罪呃犯罪構成要件吧!!! 先去看看啥米叫不法所有意圖 , 明知自己所持有之物為他人之物 ,後基於不法所有意圖 ,易自己持有為自己所有 ,必先基於持有他人之物後始生侵占犯罪犯意 ,雖不知道情形是否你有所隱藏或是已經是全部事實 , 你如果能夠有證據證明是原物所有人有贈與契約的要約 與自己承諾意思 能成立一個有效的贈與契約 或是其他策略 先去證明米無不法所有意圖 2. 你自己就已經有所謂的侵占罪被告身分 , 不先解決你的刑事訴訟 ,還想再闢戰場 ,這倒是少見 ,關於這點的法律想法 .小的沒法也沒能力去想到這各 3. 臉書對話和手機照片 是刑事訴訟法上可以當成證據的電磁紀錄 , 可以申請堪驗 , 不過 當證據 其證據證明力有多少 取決法官認定 爐主大說的 被告無自證己罪之義務 這是刑事訴訟原則 , 但門外漢的我 還是有那麼一點憂心 , 爐主大另說把狗丟回你同學妹妹 ,就全部結束 ,因 為 犯罪行為早在人家起訴你之後早已結束 ,所以好好想想吧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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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爐主出馬啦
2012-07-10 01:22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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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shl651029~~~你還真的不專業!
1.不法、所有的意圖是分開的!兩者意義是不一樣! 2.有沒有不法所有意圖~~~還是要給檢察官來證明才對!~~~~真不專業! 3.本題就是標準的【以刑逼民!】: 不代表有財產的糾紛就是【刑事處罰】,且剛才樓主也提到說是與惡人之間的糾紛才 涉及訴訟!~~~~~那又如何!?刑法是【最後手段性!】,非有其他方法解決才會去 適用! 像本爭議就是【一隻狗的爭議】,要怎麼解決?還回去就好啦!還回去不就代表【惡人 的法益未受侵害】,且是未動用到刑法就可以解決!那還有刑事處罰的必要?? =====>真不專業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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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爐主出馬啦
2012-07-10 01:27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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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要告惡人【誣告】~~~不太可能!
1.你時間多嗎? 2.必須是惡人所誣告知事實【有成立刑事罪名的可能】,才算是! 但是你們之間是【民事糾紛】~~~不可能成立【刑事罪名】~~~非屬之!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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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l651029
2012-07-10 03:11 |
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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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爐主大的指教
1.您所指的不專業 ,小的虛心受教 2.小的想請問 是打官司贏的人是惡人,抑或是輸的人是惡人 ,小的字行間應無顯示有財產糾紛一定是財產犯罪或非犯罪 ,這得向爐主大 您 陳明一下 3.刑罰處罰 有所謂最後手段性 , 這小的研讀教科書 是有的 , 但考量角度在所用之人不同略有不同,如之前有新聞曾報導 , 彰化地檢起訴侵占人家5元 科處罰金, 這您認為最後手段性為何 爐主大的觀點是令門外漢的我有點驚訝,爭議就是【一隻狗的爭議】,要怎麼解決?還回去就好啦!還回去不就代表【惡人的法益未受侵害】,如果每人能像您寬宏大量,東西假設被偷,只要還東西回來,既往不究 , 那 這刑法下一次修法 應好好參酌您的論點 ,臺灣法制有福啦 容許門外漢的我放肆一下 , 依此觀點 , 有人被砍死 ,受害者家屬只要達成與加害人間的和解 ,其實刑法也無處罰必要 ,因為法益已然消滅,便無存在可能 .無存在可能 怎可能被侵害勒 ,所以不用刑法啦 , 恩 小的也覺得有趣阿 . 但侵害當時法和平狀態,竟可因事後返回犯罪所得物,而回復之原本狀態 , 4.開板樓主的問題 門外漢如我 ,抑不覺得 有刑罰處罰可能性? 是否單純為民事糾紛 , 為這事件當事人之外之第三人的我 不置意見 僅單純來看看 順道接受爐主大的指正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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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manko
2012-07-10 08:26 |
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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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心!你不會有事的!(雖然當事人一很心急)
因為是她告你麻,正所謂「舉證之一方,為敗訴之一方」 想要舉證你有侵占也不是容易的事。 雖然這真的有「以刑逼民」的感覺!千萬不要因為這樣就賠錢 --- 爐主大的觀點 【一隻狗的爭議】,要怎麼解決?還回去就好啦!還回去不就代表【惡人的法益未受侵害】 若是這樣財產法益永遠就不用刑事處罰啦!都還回去就好了。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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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爐主出馬啦
2012-07-10 11:19 |
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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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shl651029:
1.因為你2樓的推論【是往刑事方面發展】~~~不就是以【刑事犯罪】來推論嗎? 2.侵占、竊盜都一樣,都是對財產法益的侵害~~~相對的,也涉及民事糾紛! 因此要如何取捨~~~~是要有所分際,否則會變成【以刑逼民】! 侵占、竊盜固然以【當下所侵害的具體財產法益】為斷,為避免【以刑逼民】,而有所 謂的【限定理論】~~~~~~需視此被侵害的具體財產【用途為何】! 請問版主:狗狗為什麼在你手上?是因為惡人給你的!那惡人為什麼給你?是因為【拜 託你幫他找養主!】~~~~這就對了!你們之間是基於【民事關係】才有交付、受讓! 而你對於狗的處分【也是基於雙方合意範圍內】為之~~~~~既然,惡人要把狗還回 去,【只是代表你們之間的民事關係有變動】~~~~~還回去就好啦!不可因民事關係 有變動【就朔及既往】到你持有狗的狀態,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這與竊盜也有所類似!到商家附上50元,未經老闆同意,就取走報紙!但是此報紙的【用途為何】~~~~是要拿去賣錢的!是做商業用途的!即使你完全該當竊盜之構成要件,但是事前你的付錢行為【完全符合財產用途】~~~~~老闆的財產【未受侵害】!而惡人的狗狗是因為【拜託你幫他找養主!】而持有!所以你對狗的處分【完全符合財產用途】~~~~~不可因【事後變卦】而成立侵占,那就是【以刑逼民】!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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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爐主出馬啦
2012-07-10 11:46 |
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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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這與殺人罪【意義不同】:
(1)行為故意同時性原則: 只要你殺完人,就一定是【殺人罪】,而不是【加工自殺罪】,因為你殺人時【未 得被害人同意】~~~~~不會因事後與家屬和解而改變! (2)生命、重大法益【不得由私人任意處分】! 所以上述的【限定理論】,只能適用【財產法益罪】,而不適用【生命法益】!因為 財產的利益、處分,因由當事人自主決定,而不可任意由刑法規定,除非是詐欺罪 {是為了保障最低限度的平等權而設立的!} 4.另依民事【誠實信用原則】~~~~如果當事人事後有所變卦,還是要給一方【損失補 償】!~~~~~版主,你可向惡人請求【托養狗狗的費用】! 5.誣告罪是基於申告錯誤犯罪事實,而使偵查機關依錯誤的犯罪事實予以追訴,浪費國家司法資源與被誣告之人被處罰!但是,此偵查機關【有認定是否成立犯罪】的義務!如果機關認為是【民事案件】~~~~~根本沒有實施偵查的可能,就不會發動偵查、處罰被誣告的人!~~~相對就沒有實施刑罰的必要! 不可因人民不懂法律,而向國家請求救濟,卻以誣告罪去限縮其憲法16條的權利!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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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lehor
2012-07-10 16:41 |
10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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爐主與各位大大:
謝謝您們 我沒有一定要反擊什麼的!因為對法律不了解,只希望法律還我一個清白就好! 不然得從台北~跑桃園!! 我再有時間也懶得陪她們這樣玩!!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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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窗問拾得
2012-07-10 21:12 |
1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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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聯絡經她同意4/30把狗接過來" <--純粹就事論事,如果我是檢察官,我會比較想要更清楚地了解這句話裡面提到的整個過程和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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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l651029
2012-07-10 22:48 |
1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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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爐主大的寶貴意見指正
門外漢的小的,單純想法 刑訴法尚規定被告得委任律師 ,與擔任公訴人之檢察官所代表的國家公權,有使得兩造能有趨一致的實力 ,避免兩造有實力懸殊,而有所謂武器不平等 小的猜測律師輔佐想法 ,應該是先思考犯罪構成要件之該當性 , 就各要件的規定 一一擬定反擊策略 , 若單以 爐主大 所謂的刑事 無罪推定原則 , 只主張原告應舉證被告犯罪事實 ,被告不需證明自己無罪 , 除拖延訴訟 , 想不出對被告有何益處 , 刑事實體犯罪認定 個人主觀意見皆不同 , 所以 小的看的少 意見亦定 . 無法輕易融入 爐主大的意見 , 算是資質駑鈍之輩 爐主大 所提刑事上原理原則和理論 ,小的 已忘的差不多 無法與 滿腹經綸的爐主大 談論 ,怕馬腿露出 , 小的深切自醒 多謝爐主大 讓小的能知自己之短 最後道上一句 謝謝您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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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lehor
2012-07-11 00:09 |
1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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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寒窗問拾得
我跟同學說有問到有人要養!!她說她妹把狗寄在醫院!!詳細院址要問她妹,所以她給我她妹妹的電話!!她妹在電話裡跟我說了醫院地址!!我跟她說了大概到的時間,她再交代醫院讓我把狗接走~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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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na ben
2012-07-12 17:31 |
1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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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把狗還回去就沒事了,但是從內容來看,其實你同學並沒那麼簡單
一.你同學打電話來拜託你幫忙找要領養的人,可是當你找到時卻要告你侵占...,一般人其實是只要和同學講就好了,不會大費週張的還跑去告,而且在你要打電話向她解釋時卻故意不接電話,而後由她先生出面回電給你,而且劈頭就先惡人告狀說:1.你咄咄逼人,2.逼你認錯.. 整件事其實是有計劃的想要從狗這件事撈到好處,不單只是把狗還回去那麼簡單.. 從哪裏看呢? 一.你同學從頭到尾都是置於第三人,如狗是她妹妹的,然後等你要聯絡同學,又是由她先生出面..,而且惡人先告狀,再逼你要認錯,如果沒猜錯的話,這段談話你同學的先生有錄音 二.你同學很不合理的要你一定要當天就把狗送回,如果該送貨員有事無法把狗還妳呢?又或你有事稍耽擱了呢?你在6:50就把狗送至醫院了,如果她真那麼急,為什麼沒主動打電話給你問你狗還回去了沒呢?但卻反常的在當天晚上就迫不及待的到警局告你,你是在8點左右接到電話,那表示8點前(假設是7~8點是她在警局作陳述並作筆錄)是她在警局陳述你侵占,而不是先問你狗還回去了沒...,有時間去警局告你卻沒時間去醫院接狗?? 你同學在時間上那麼急迫且沒打給你問狗就是要造成"既定事實",也就是她已經告訴你要把狗還回去,而你卻沒有...,一但她認為你無法如期送回,而她又有聯絡你並通知你,那麼這就是要造成的既定事實.(但實際上卻出呼她意料之外) 三.接著她又迴避不接你電話,由你同學的先生接,並且指責你有錯..,這些全都是計劃好的,不是嗎? 另民法761條第一項:動產物權,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以及參照民法948(個人看法),縱然你沒辦法將狗還回去,你也不會有事,而且該送貨司機是善意第三人... 所以其實你不會有事,她只是看準你一聽到要去警局,而後又接到法院傳票就慌了,想藉此看你會不會拿紅包給她請她撤回告訴順便敲詐罷了 不信的話你去法院聽她講就知道了,她要造成你侵占的既定事實,她一定會主張要求你當天就要返還,而且也會主張你打電話給她是要搔擾她,且會主張那狗是她妹妹的,而你卻一定打給她...之類的 任何人一遇到這種"同學"一定會很生氣的,既然她要告你的侵占如果構成要件不該當(確實也不會構成,因為要有主觀犯意及客觀構成要件才該當),那麼你當然也可以修理回來告她誣告,順便教訓她別心機那麼重...,否則一次成功,下次不曉得會換誰倒楣又中她的詭計.. 事情才不可能像上面的網友想的那麼簡單,她們都只想到把狗還回去就好了,問題是你也還了,她卻在8點跑去警局,她的動機才是可議之處...,當然一但侵占不成立,你就可以出口氣啦...告回去 x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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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1219
2012-07-13 09:47 |
1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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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被告就上手http://www.wretch.cc/blog/junicheri/16154464
網友~網友~讓妳亡命天涯的朋友 想到古龍的名言『最可怕的敵人是你最要好的朋友』 法院坐的全是公務員不是包青天 所上庭先聽對方怎麼說,再怎麼答,簡單明瞭,不用廢話. 至於妳要再告回去,如果證據不是假的,千萬不要. x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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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1219
2012-07-13 12:31 |
1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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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2件案例:
N年前有人偽造我的職章 ,第一審在我(我當然是關鍵證人)沒出庭下被告就判刑 .(以前檢察官不用出席)被告上訴,台北高院當然一定要我出庭作證. 3年前就這裡有人PO針對我罵,我兒子說:『一定要告』 ,刑事局就IP隨便抓一個交差(名單還讓我看,不知是不是要我點,切~~~~),檢察官不起訴理由也很瞎 .結果我不服 ,投『刑事再議狀』,沒想到『高檢署』給我的理由,不是字面上妨害名譽的理由.而是這個IP的被告,跟PO文的IP那個人在證據上不同 ,『阿PO文的那個人』要問天 (當然不可能出現這字眼).大家也許問檢察官是幹麼的?我也要問天啦~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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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lehor
2012-07-20 18:35 |
20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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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19號)早上為了一件狗事,當了"被告" 生平第一次上法院,算是一種經驗也是一種警惕!也學到一點常識
經驗是~原來法院是長這樣,桃園地方法院光偵查庭就有2~30間,而且每間的時間都排得滿滿的,原來以前視為畏途的地方,現在很多人反倒像是走灶咖一樣。 警惕~是警惕我以後做事情要更小心,千萬不要隨便接下"朋友"的委託,即使再輕微的事情都一樣!!誰知到哪天突然翻臉不認帳外,還會反咬一口。 常識~原來刑事案件沒有"原告"只有"被告"跟"證人",那怕今天是你去報的警將來上法庭也是以"證人"的身分 還有 !侵占遺失物是公訴罪~ 所以小朋友 撿到不管是貓狗還是錢 記得送到警察局喔~ ******************************************************** 我想 這件事應該已經沒事了!!!我不論在臉書上或是論壇上po的事件文,內文沒有任何誣衊!詆毀任何人的話!!在上面留話給我建議或是加油打氣的各位不論是認識我的或是不認識我的朋友!!均就文論事也沒有做任何的人身攻擊!! 不過如果"被有心人"看到還想在上面挑釁造成大家的群起圍攻!!!!試圖製造我毀謗的假像!!相信即使再到法院!!檢察官一樣會還我清白的!!! ************************************************************* 謝謝各位大大給的意見與鼓勵!!尤其是分享那篇 "第一次當被告就上手"的大大!!感謝您的分享猶如給我一顆定心丸!!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