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1-02-17 23:22 發表的:
說到保證人地位,順便一問:何謂保證人地位?其是否有違罪行法定原則?
(一)何謂保證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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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備保證人地位,始生作為義務,成立不作為犯
易言之
欲成立不作為犯,需有作為義務,然作為義務,以保證人地位為斷
昨天凌晨就想要回有關保證人地位
沒想到想了好幾天,又查閱資料
竟然還是不知道怎麼簡述之
可見得我根本不了解其涵義
深夜想到頭痛,只好先去睡
早上才能再度整理逼迫硬回
然而還是不知道回得對不對
提出拙見不吝賜教謝謝
ps.看就知道,這哪是保證人定義啊
不知道哪位高人願意指點一下謝謝
(二)其是否有違罪行法定原則? ----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02-18 01:22 發表的 :
嚴格貫徹=有!
因為光指條文只有依法令(15I)跟危險前行為(15II)!
冰咖啡: ^^ 我比較好奇的是,實務上是否接受學理上所謂的通說? 法官應該無所謂接收不接受吧
任何人當法官,都是個案衡量
沒有一定要採肯定否定或哪家學說
主要是能不能解決目前所審理案件
例如老師有說過,法官看哪一方比較需要保護,就用肯定或否定見解
當然若是碰到罪刑法定,在裁量上,空間就小到只能用合憲解釋
然而律師更是以當事人為主,連沒道理的胡說也必須使用
以上職業我都沒擔任過,
僅提出拙見不吝賜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