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1-02-17 23:22 发表的:
说到保证人地位,顺便一问:何谓保证人地位?其是否有违罪行法定原则?
(一)何谓保证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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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保证人地位,始生作为义务,成立不作为犯
易言之
欲成立不作为犯,需有作为义务,然作为义务,以保证人地位为断
昨天凌晨就想要回有关保证人地位
没想到想了好几天,又查阅资料
竟然还是不知道怎么简述之
可见得我根本不了解其涵义
深夜想到头痛,只好先去睡
早上才能再度整理逼迫硬回
然而还是不知道回得对不对
提出拙见不吝赐教谢谢
ps.看就知道,这哪是保证人定义啊
不知道哪位高人愿意指点一下谢谢
(二)其是否有违罪行法定原则? ----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02-18 01:22 发表的 :
严格贯彻=有!
因为光指条文只有依法令(15I)跟危险前行为(15II)!
冰咖啡: ^^ 我比较好奇的是,实务上是否接受学理上所谓的通说? 法官应该无所谓接收不接受吧
任何人当法官,都是个案衡量
没有一定要采肯定否定或哪家学说
主要是能不能解决目前所审理案件
例如老师有说过,法官看哪一方比较需要保护,就用肯定或否定见解
当然若是碰到罪刑法定,在裁量上,空间就小到只能用合宪解释
然而律师更是以当事人为主,连没道理的胡说也必须使用
以上职业我都没担任过,
仅提出拙见不吝赐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