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0-04-03 18:11 发表的 : 谢谢!但~ 题目中 乙答应后,乃携带工具电钻一支前往犯案,破坏A之"铁门门锁" 铁门门锁不是安全设备吗?? 如果不是那"电钻一支"是否为凶器呢?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4-03 19:11 发表的 : 1.门锁是不是安全设备; 321第1项第2款:毁越门扇、墙垣或其他安全设备而犯之者。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款所谓安全设备,系指依社会通常观念足认为防盗之设备而言。 结论:门锁,不是防盗,难道是防蚊用的吗?当然是安全设备。 2.电磁纪录是不是动产: .......
下面是引用 kevinlcc 于 2010-04-03 19:24 发表的 : 冰大,前面所说的争点在"毁坏"的定义,不过于门锁是否是安全设备...而要符合321第一项第二款具体要达到法官所想的"毁坏"程度,上述判例中有提到"扭毁"不算是"毁坏"所以这"毁坏"的定义就不得而知了... 又,如果电磁纪录非动产,那320也就不适用了?
下面是引用 cash821 于 2010-04-04 08:06 发表的 : 大家讨论点似乎是在能不能构成320进而提升321,电磁纪录是否能够论为动产,我当初也有想过,但是仔细想想这种想法是多余的既然359就有规定专属电磁纪录,不用去讨论是否为动产,反正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给他优先适用就好了不是?所以320或321都不该当以上个人浅见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4-04 08:38 发表的 : 电磁纪录是不是动产,会影响窃取电磁纪录未遂之可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