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ns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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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买卖契约 NB(1.甲方给NB 2.乙方接受NB 3.乙方给钱 4.甲方接受钱) 实际上就是存在这四个行为 而就法律观点而言 345成立只有包含1跟2 两个行为而已 <---错 345成立乃因甲乙双方承诺NB买卖,意思表示合意(承诺 邀约 意思表示{一直强调这三要件}) 你说的3跟4 实际上是涉及契约"有没有效力"的问题 <---又错 无论交付与否,契约一样有效 只是依民法761交付, 或是不交付:甲依民法367取得乙给附金钱的请求权 或乙依民法348取得甲转移NB所有权的请求权
1234均具足 买卖契约才会成立而且有效 <------- 以上可知这句话是错的,因为契约有时就算履行了也是无效的,因为契约之成立跟履行无关 只要双方承诺,邀约,意思合意就会成立 但承诺,邀约.或意思表示若有瑕疵 一样会影响契约成立与否
然后 I 'can't agree with Tom938 anymore
{不要胡思乱想
单务契约国考出现好几次了,不存在它考你干嘛 它就是一个简单的单方有义务的东西 念法律特别是应付考试最忌钻牛角尖 你那些自己捏造的法律观点实在不值得讨论 赠与契约仅赠与人有义务而已 }
民法有更值得讨论的议题,以前的老师说如果小朋友不相信1,2,3,4,5,6,7,8,9这些数字的数列意义,怎么会相信2+2=4这种简单的问题 有自己的法律见解很重要 但厘清更重要 与其在网上问,不如去找书好好从新看吧
PS我是试着理解你的看法,但不代表我认同你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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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10-01-06 2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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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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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一般成立要件........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三要素都要有
法律行为一般生效要件........行为能力的有无,意思表示有无瑕疵,标的是否适法妥当
后面讨论我略看了一下观点蛮混乱的
首先厘清一下几个东西
第一就是单务契约这玩意儿确实有,因为上述两个东西它都能成立
第二就是赠与契约它是个单务契约,国考考了n次,就单方有给付义务
第三就是有人说契约成立不见得会生效,是没错,但这跟一开始 讨论的单务契约没啥直接关联 任何契约都有可能只成立而不生效,比如说当事人无行为能力 就不会生效
另外讨论串开太长了 已经看不太清楚原先问题是啥....中间又有人提问 如果要回答我建议引言回答会看的较清楚那篇文章是对应那一篇文章 不引言谁知道问题从那边跑过来的
我基本上还是针对开版问题简易回答
[ 此文章被tom938在2010-01-07 00:28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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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楼]
From:台湾远传电信 | Posted:2010-01-06 2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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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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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envy861 于 2010-01-07 09:37 发表的 : TO vinsem 大
请问您是准备考高普考还是司法特考? 自修吗?还是法律系毕业的~谢谢~ 您肯回答一个法律逻辑这么乱的问题 我觉得vinsem 大您很热心 vinsem的回答中交付那个回答是法律行为 特别生效要件 硬要全部回答很多人也办得到,但意义不大 基本上有些人补习班的课也还没上完一轮就开始拼命胡思乱想 单务契约扯到特别生效要件这边扯太远了 很明显就是没学完整开始自创新理论,结果有热心人士回答的状况 又比如说有人把刑法未遂犯全列出来背,我只能说祝这些人好运 国考生的任务除了考上还是考上 钻牛角尖的依我经验 通常就是懂高深理论然后..........X榜 所以说为什么某年 初等考试博士级的考生全军覆没 这问题值得思考 能考上才是王道 考不上讲再多都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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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楼]
From:台湾远传电信 | Posted:2010-01-07 1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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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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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gnesplot 于 2010-01-07 12:13 发表的 : 我原来的问题是 赠与契约 为何受赠人没有义务? okay 好 我同意 受赠人"允受" -->这不算是义务 所以赠与契约不算是双务契约 另外 例如买卖契约 NB(1.甲方给NB 2.乙方接受NB 3.乙方给钱 4.甲方接受钱) ....... 你上文说 契约的履行已经是另一阶的问题 跟这里的讨论无关
有些东西是无关没错,但那些1234什么的是你先提 vimsem才热心帮你一一解答 而且也明确指出你观念错误所在 我是可以说无关啦因为问题不是我提的 但你不能说无关因为 问题都是 你提的
vimsem只是帮你厘清 简单说你提的问题要解答就是会跳到契约履行那边去 所以结论就是 你观念不清一开始就想太多,人家帮你 也就是说你一开始就想了很多不相干的衍生概念 不过你也不用觉得不好意思 因为刚开始学大家都会这样 只是如果学了半年一年后还是如此 对考试就有危险
[ 此文章被tom938在2010-01-07 13:03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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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楼]
From:台湾远传电信 | Posted:2010-01-07 1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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