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ns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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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買賣契約 NB(1.甲方給NB 2.乙方接受NB 3.乙方給錢 4.甲方接受錢) 實際上就是存在這四個行為 而就法律觀點而言 345成立只有包含1跟2 兩個行為而已 <---錯 345成立乃因甲乙雙方承諾NB買賣,意思表示合意(承諾 邀約 意思表示{一直強調這三要件}) 你說的3跟4 實際上是涉及契約"有沒有效力"的問題 <---又錯 無論交付與否,契約一樣有效 只是依民法761交付, 或是不交付:甲依民法367取得乙給附金錢的請求權 或乙依民法348取得甲轉移NB所有權的請求權
1234均具足 買賣契約才會成立而且有效 <------- 以上可知這句話是錯的,因為契約有時就算履行了也是無效的,因為契約之成立跟履行無關 只要雙方承諾,邀約,意思合意就會成立 但承諾,邀約.或意思表示若有瑕疵 一樣會影響契約成立與否
然後 I 'can't agree with Tom938 anymore
{不要胡思亂想
單務契約國考出現好幾次了,不存在它考你幹嘛 它就是一個簡單的單方有義務的東西 唸法律特別是應付考試最忌鑽牛角尖 你那些自己捏造的法律觀點實在不值得討論 贈與契約僅贈與人有義務而已 }
民法有更值得討論的議題,以前的老師說如果小朋友不相信1,2,3,4,5,6,7,8,9這些數字的數列意義,怎麼會相信2+2=4這種簡單的問題 有自己的法律見解很重要 但釐清更重要 與其在網上問,不如去找書好好從新看吧
PS我是試著理解你的看法,但不代表我認同你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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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台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10-01-06 2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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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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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一般成立要件........當事人,標的,意思表示三要素都要有
法律行為一般生效要件........行為能力的有無,意思表示有無瑕疵,標的是否適法妥當
後面討論我略看了一下觀點蠻混亂的
首先釐清一下幾個東西
第一就是單務契約這玩意兒確實有,因為上述兩個東西它都能成立
第二就是贈與契約它是個單務契約,國考考了n次,就單方有給付義務
第三就是有人說契約成立不見得會生效,是沒錯,但這跟一開始 討論的單務契約沒啥直接關聯 任何契約都有可能只成立而不生效,比如說當事人無行為能力 就不會生效
另外討論串開太長了 已經看不太清楚原先問題是啥....中間又有人提問 如果要回答我建議引言回答會看的較清楚那篇文章是對應那一篇文章 不引言誰知道問題從那邊跑過來的
我基本上還是針對開版問題簡易回答
[ 此文章被tom938在2010-01-07 00:28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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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台灣遠傳電信 | Posted:2010-01-06 2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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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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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envy861 於 2010-01-07 09:37 發表的 : TO vinsem 大
請問您是準備考高普考還是司法特考? 自修嗎?還是法律系畢業的~謝謝~ 您肯回答一個法律邏輯這麼亂的問題 我覺得vinsem 大您很熱心 vinsem的回答中交付那個回答是法律行為 特別生效要件 硬要全部回答很多人也辦得到,但意義不大 基本上有些人補習班的課也還沒上完一輪就開始拼命胡思亂想 單務契約扯到特別生效要件這邊扯太遠了 很明顯就是沒學完整開始自創新理論,結果有熱心人士回答的狀況 又比如說有人把刑法未遂犯全列出來背,我只能說祝這些人好運 國考生的任務除了考上還是考上 鑽牛角尖的依我經驗 通常就是懂高深理論然後..........X榜 所以說為什麼某年 初等考試博士級的考生全軍覆沒 這問題值得思考 能考上才是王道 考不上講再多都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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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台灣遠傳電信 | Posted:2010-01-07 1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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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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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gnesplot 於 2010-01-07 12:13 發表的 : 我原來的問題是 贈與契約 為何受贈人沒有義務? okay 好 我同意 受贈人"允受" -->這不算是義務 所以贈與契約不算是雙務契約 另外 例如買賣契約 NB(1.甲方給NB 2.乙方接受NB 3.乙方給錢 4.甲方接受錢) ....... 你上文說 契約的履行已經是另一階的問題 跟這裡的討論無關
有些東西是無關沒錯,但那些1234什麼的是你先提 vimsem才熱心幫你一一解答 而且也明確指出你觀念錯誤所在 我是可以說無關啦因為問題不是我提的 但你不能說無關因為 問題都是 你提的
vimsem只是幫你釐清 簡單說你提的問題要解答就是會跳到契約履行那邊去 所以結論就是 你觀念不清一開始就想太多,人家幫你 也就是說你一開始就想了很多不相干的衍生概念 不過你也不用覺得不好意思 因為剛開始學大家都會這樣 只是如果學了半年一年後還是如此 對考試就有危險
[ 此文章被tom938在2010-01-07 13:03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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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台灣遠傳電信 | Posted:2010-01-07 1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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