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1-03 18:32 發表的:
書上寫:
本案例中,A在主觀上雖有唆使B殺害共同仇人C的故意,但A的教唆行為,並無法成立教唆犯,因為被教唆者B欠缺殺人故意。
此外,A在主觀上並非利用不知情或誤認事實的B,作為殺害C的行為工具,欠缺意思支配地位,故也不成立間接正犯。因此,A只能對C的死亡結果,論以過失致死罪,並因其對於殺人行為的教唆,論以殺人罪的未遂教唆(舊刑29III),兩罪成立想像競合。
想請教一下,紅色字體的部分是怎麼推論而來的
林老師如魔術師般將A的殺人故意變不見
晚輩在此來為林老師的這段話來解密
1.
A在主觀上雖有唆使B殺害共同仇人C的故意,但A的教唆行為,並無法成立教唆犯,因為被教唆者B欠缺殺人故意2.
A在主觀上並非利用不知情或誤認事實的B,作為殺害C的行為工具,欠缺意思支配地位,故也不成立間接正犯==1.作為犯要直接成罪,僅能為1.直接正犯.2.間接正犯.3.教唆犯2.,第一句表示,A主觀為教唆故意,3.第2句表示,A非間接正犯的故意,因為教唆故意不等於間接正犯的故意,兩者不能並存4.由以上3點可知,A是教唆犯,而非間接正犯,更不是直接正犯,所以A僅能以教唆犯來評價5.所以A僅有教唆殺人故意,蓋A成立未必教唆,如依現行法,A教唆行為,不成立犯罪====但C的死亡結果,在客觀上是否可歸責A,即依過失犯的理論來證明,是否有客觀相當因果關係結論是有,A為有認識的過失,A對C的死亡結果
1.結果原因:如果不是A叫B開槍打C,C也不會因此而死亡
蓋A的行為,是C死亡結果的原因
2.結果歸責:A的行為違反客觀注意義務且結果在客觀上有預見性及可回避性
依相當因果關係,C死亡的結果可歸責A的行為
3.A主觀上對C死亡的結果有預見性也有回避可能性
晚輩僭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