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902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1-03 18:32 發表的: 到引言文

書上寫:
本案例中,A在主觀上雖有唆使B殺害共同仇人C的故意,但A的教唆行為,並無法成立教唆犯,因為被教唆者B欠缺殺人故意。
此外,A在主觀上並非利用不知情或誤認事實的B,作為殺害C的行為工具,欠缺意思支配地位,故也不成立間接正犯。因此,A只能對C的死亡結果,論以過失致死罪,並因其對於殺人行為的教唆,論以殺人罪的未遂教唆(舊刑29III),兩罪成立想像競合。




想請教一下,紅色字體的部分是怎麼推論而來的

林老師如魔術師般將A的殺人故意變不見
晚輩在此來為林老師的這段話來解密
1.A在主觀上雖有唆使B殺害共同仇人C的故意,但A的教唆行為,並無法成立教唆犯,因為被教唆者B欠缺殺人故意
2.A在主觀上並非利用不知情或誤認事實的B,作為殺害C的行為工具,欠缺意思支配地位,故也不成立間接正犯

==
1.作為犯要直接成罪,僅能為1.直接正犯.2.間接正犯.3.教唆犯
2.,第一句表示,A主觀為教唆故意,
3.第2句表示,A非間接正犯的故意,因為教唆故意不等於間接正犯的故意,兩者不能並存
4.由以上3點可知,A是教唆犯,而非間接正犯,更不是直接正犯,所以A僅能以教唆犯來評價
5.所以A僅有教唆殺人故意,蓋A成立未必教唆,如依現行法,A教唆行為,不成立犯罪
====
但C的死亡結果,在客觀上是否可歸責A,
即依過失犯的理論來證明,是否有客觀相當因果關係
結論是有,A為有認識的過失,
A對C的死亡結果
1.結果原因:如果不是A叫B開槍打C,C也不會因此而死亡
   蓋A的行為,是C死亡結果的原因
2.結果歸責:A的行為違反客觀注意義務且結果在客觀上有預見性及可回避性
依相當因果關係,C死亡的結果可歸責A的行為
3.A主觀上對C死亡的結果有預見性也有回避可能性

晚輩僭越了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1-05 11:37 |

<< 上頁  1   2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040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