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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個角度看不要太激動 現在很多人欠債,面臨債權人追討 如果孤家寡人,自己跑了 如果有偶有子女的 還是自己跑了 為了怕連累配偶.子.女 很多都是辦離婚 所以啦~~ 少見多怪 法律是幹麼的? 人有了需求就開始找了 看如何符合法律要件 其他都是藉口 符合法令,不喜歡又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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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09-12-22 1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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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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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言中了,真的花縣長要打官司了. 內政部大動作,召集各單位,以假離婚來辦.任命無效.還要罰錢. 即然任命a已經生效,只是上級監督機關認為無效b,那訴願中還是副縣長或不是副縣長?那一個行政處分才具執行力? 等到確定無效,才不是,還是那時才確定現在開始不是? 中央有無干涉地方自主權? 另外利益迴避,法理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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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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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2 2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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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cemus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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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2-22 22:18 發表的 : 不幸言中了,真的花縣長要打官司了. 內政部大動作,召集各單位,以假離婚來辦.任命無效.還要罰錢. 即然任命a已經生效,只是上級監督機關認為無效b,那訴願中還是副縣長或不是副縣長?那一個行政處分才具執行力? 等到確定無效,才不是,還是那時才確定現在開始不是? 中央有無干涉地方自主權? 另外利益迴避,法理為何? 嗯~~問一下 既然是已生效的任命 可是一開始有說這種一開始的任命單純屬於人事行政行為 並不屬行政程序法之規範範圍內 後面柏檜道友有提到的函釋應該是之後對公務員之身分或權益有重大影響者才能以行政處分來看待...是吧?! 如果任命為副縣長的行為不為行政程序法所管 那麼內政部認定為假離婚因而宣布其任命無效,並要罰款 那這種宣布任命無效....是指內政部撤銷副縣長的任命命令,是嗎? 所以針對"撤銷"可以提起行政爭訟來爭取....這點不知雪是否有理解錯?! 至於利益迴避 如果是假離婚,那就有事實上夫妻的判定 現在事實上夫妻....沒記錯的話很多判例都比照真正夫妻的狀況去看待 如果是這樣就可以推定違反利益迴避的相關法規了吧! 如果提行政爭訟 按地制法或行政程序法 內政部的行政處分原則上不因提起行政爭訟而停止執行 所以應該是函告無效的公文一到就生效了 但如果是直接走大法官解釋那就不一樣了 說不定這還可以做完四年咧~~~ 大法官解釋都還挺慢的不是嗎? 而且在解釋出來之前,內政部的行政處分是動不了這個人事任命的
[ 此文章被dancemusic在2009-12-23 09:06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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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09-12-23 08: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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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ken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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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利益迴避 如果是假離婚,那就有事實上夫妻的判定 現在事實上夫妻....沒記錯的話很多判例都比照真正夫妻的狀況去看待 如果是這樣就可以推定違反利益迴避的相關法規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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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對事實上夫妻是在解決家屬間的互負扶養的問題, 但是好像不能就視為法律上的夫妻, 例如甲乙住在一起且形同夫妻, 但如甲、乙另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 也不能就說犯了重婚罪, 況且離婚登記在尚未被撤銷前, 內政部似不宜驟然宣布其無效.
內政部如僅針對花蓮處理, 這也不合理. 因內政部應該為全國性的檢視, 採同一標準一併處理. 不能因為他是脫黨就大張旗鼓的攻伐.
如果修法, 也不宜溯及過往.
另外利益迴避這個問題, 長期以來就有用「交义---相互任用」方式處理, 並没有發揮實質作用, 而且就舉荐人才部分, 似乎因被舉荐的人有關係就認為該是利益迴避, 也不近情理.
那怎麼辦呢, 政治事件政治處理,--->人民用選票來決定吧
以上胡言~~胡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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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12-23 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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