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芸淡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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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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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小女想不通的地方
如果说乙有救助义务却不救助,那是什么类型的不作为犯?
虽然乙的心态可议(就算a是小新也该假装关心一下吧),但那是主观问题
因为心里觉得a太顽皮不帮他就算杀人罪的话,哇塞,那应该很多人都曾成立啰~
更何况由始至终a根本没有受伤,要我说,乙应该不成立犯罪。

灌了半杯咖啡了,还是有点神智不清… 表情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恒的完美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4 10:36 |
冰咖啡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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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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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芸淡风清 于 2009-11-24 10:3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这就是小女想不通的地方
如果说乙有救助义务却不救助,那是什么类型的不作为犯?
虽然乙的心态可议(就算a是小新也该假装关心一下吧),但那是主观问题
因为心里觉得a太顽皮不帮他就算杀人罪的话,哇塞,那应该很多人都曾成立啰~
更何况由始至终a根本没有受伤,要我说,乙应该不成立犯罪。

灌了半杯咖啡了,还是有点神智不清… 表情


这种东西只有在纸上讨论才会有成立犯罪之可能......
实务上根本不可能成立表情

而且就算是纸上讨论,我也觉得用到杀人罪太夸张......
一般小朋友跌倒满嘴是血,大家都会以为是牙齿断了或是怎样......(跟原PO想的一样)
但绝对不会认为小朋友会死掉吧?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09-11-24 10:53重新编辑 ]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4 1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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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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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所谓比例原则
我举一实例:
车子撞死人--过失致死罪---没人怀疑吧~
1.但撞伤人下来看,不救助--杀人罪
2.被撞人她老婆看到,不救助--杀人罪
3.路人甲看到叫撞伤者,不救助--教唆杀人
4.他同居人看到也杀人罪
以上是我在这看到的通说
我真想说:早点死干脆一点,就不会那么麻烦,也不会吵没死的人 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09-11-24 1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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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上对于开车撞死人,学生于校外教学时溺毙,一律论以过失,或如Q大故事中,教师未及时推开被灯架砸死的A同学,都应该论以无罪。
不过经由Q大的生花妙笔中,答题的人已经提升到神的角色,因为从故事中,我们不仅透彻了解教师甲心理的微妙变化,也了解到教师甲对灯架即将砸死A的悲剧知之甚详,因此甲成立不纯正不作为杀人既遂罪。

管见以为,考生不应该以常态去质疑题目的合理性,至少老老实实的答题,才能稳稳当当的应付考试。
以上为个人乱说,别介意表情


[ 此文章被8G9119在2009-11-24 19:30重新编辑 ]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11-24 1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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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管见认为:
其实不单只要是有保护者保证人地位.至少还要有危险前行为之发生
蛤~~危险前行为...对.因为这危险前行为不是保护者保证人故意积极
为之侵害所生..若没有这危险纯在!!换言之.保护者义务之人根本不用
履行任何义务.因为没出现法益遭致侵害:申言之.这部分亦可以探讨不
作为犯的"着手点"=放任因果之发生.就可以认为已达达到着手之阶段.
不论是行为人是为故意抑或过失.因此这部分再次强调"过失犯在事实
上是有未遂"....所以题目说明.老师是有不作为之故意.但是调皮的小鬼
毕竟没有上述所言.生命法益遭致侵害危险可言.根本不可以说算是已
经着手.因为这样有用刑罚处罚思想的问题出现->回到白色恐怖.......
准此说明.A既然乙跌倒.在那瞬间要履防止行不作为伤害.这在童话世
界才看得到(公主跌倒的那时间.王子都会其实赶到现场挽住公主).所以
幼稚园的老师.对于A的跌倒要追究的责任应该是在于跌倒出现伤害的
部分有无作"善后"作业.EX看那个小鬼哪里受伤的部分.毕竟出现跌倒
受伤之事实.已出现后甲才有不作为之犯意.若要甲入罪没啥机会...至多
也从伤还罪探讨
------------->以上仅为小的见解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4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4 2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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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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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到q大写的,真是一语惊醒梦中人!表情 (吓过头了)
本题乙无罪
理由:
1.A实际上没有受伤
2.盖乙并无保证人地位,也就是说乙不成立业务过失伤害
3.就算乙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且不救助A,但实际上乙并没有救助的义务,所以乙并无法成立不作为犯
4,结论:如果客观上A有受伤,乙才有作为义务的产生,但本题A并无受伤,盖乙无罪



以上是小弟惊吓后的胡言乱语
表情
,表情 原来q大已经把答案说出来了,不好意思没有看完就回了,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09-11-24 2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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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5条「对于一定结果之发生,法律上有防止之义务,能防止而不防止者,与因积极行为发生结果者同。」
亦即法律上负防止结果发生义务之人,不防止特定之法益侵害结果发生,始应负不纯正不作为犯之责任。而所谓之防止结果发生之义务,即所谓的保证人地位。
而所谓保证人地位,依学说之见解有下列几种情形:
(一)法令之规定。
(二)自愿承担义务。游泳池值勤之救生员。
幼稚园之教师之于幼童?
(三)危险共同体。
(四)最近亲属关系。
(五)危险源监督义务。
(六)危险前行为。 表情

客观上A有受伤,乙才有作为义务的产生?
不能犯? 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11-25 0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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敝人之见解说明如下:

1.保护者保证人:其本身不论有无法益侵害之前提.仍有义务在身:
监督者保证人:乃创造危险前行为之人.使得赋予

2.换言之.保护者保证人在危险发生之前就有阻止风险的义务:反之监督者
保证人.须先有危险前行为使得课予义务履行之.以题意所言.不用等到A受
伤老师才有义务防止风险之发生.再者不作为杀人罪之前提要见必为生命
法益出现危险之下或是不作为伤害罪前提要件是为身体法益产生危害之下
.负保证人地位者就有义务消灭风险:反之.连风险都没有何来后需之作为义
务~~

3.覆据不能犯.前提乃为着手为先.因为他叫不能未遂:反之.认为题目已着手
.再以学说上区分可能不会是重大无知抑或无具体危险.而较偏向障碍未遂

4.然.面对一个不作为杀人犯意者.先为没有危险前行为发生.是否论不作为
杀人预备罪?抑或面对客观上没有法益产生危险.但主观上有不作为故意要
负予不作为杀人未遂?....或许可能以实际适用在实务上之情形判断.针对犯
罪行为人主观上之评价.是以由客观审主观之:然而.由上述说明之"预备罪与
未遂罪"可能难以从客观上得知行为人主观犯意为何.......
------>以上为个人乱说的表情 (LET IT BE)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5 00:41 |
凡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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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这题是出自那,好参考下杀人路线是怎么拟答的,烦请楼主提供! 表情

以下伤害路线的自己胡说八道拟答,烦请各方指正,乃针对国考用拟缩至830几字,完整作答,估计1000字以上跑不掉! 表情

(一)本案乙误认A受伤,而不予救助之行为,可能不成立犯罪:
1.幼稚园老师系基于自愿义务承担而属于保护学童安全之保护法益类型保证人地位,又伤害罪得依作为或不作为方式实现,得属不纯正不作为犯,再依着手判断通说的主客观混合说审酌本案,老师乙主观上认识学童A受伤,却不救助,而不作为放任其得支配事实发展,为着手,而进入未遂阶段。
2.惟刑法第277条伤害罪无处罚未遂犯规定,故乙此行为不成立犯罪。
(二)若刑法第277条伤害罪有处罚未遂犯之规定:
1.则本案依题示审其情形,无阻却违法、罪责事由,乙误认A受伤,而不予救助之行为成立伤害罪未遂犯。
2.有疑问者系乙之行为有无刑法第26条不能未遂适用?刑法第26条规定,「行为不能发生犯罪结果,又无危险者,不罚。」乙误认A受伤符合「行为不能发生犯罪结果」要件,但是否为「又无危险」?容有疑义,依旧客观危险性理论,由于乙的误会并无危险。至于新客观危险性理论,一般人知道学童满嘴是血,依经验法则判断属有危险。而依抽象危险理论判断,乙不予救助之行为与一般人的想法并无不同,并非重大无知,故有抽象危险。
3.结论:上述三说中,实务早期采旧客观危险性理论,但该说将使所有的未遂犯圴被认定为不能未遂,而使不能未遂或普通未遂无法区分,故不足采。此外不论是新客观危险性理论或抽象危险理论,结论皆属有危险,故乙无不能未遂适用而属普通未遂,应依刑法第25条第2项规定,得按伤害罪既遂犯之刑减轻之。
(三)处罚未遂犯之理由:
1.有着重行为对法益危险性的客观说、有着重行为人主观犯意的主观说,以及依是否影响一般人对法律信赖的主客观混合理论,也称印象理论。
2.结论:就上述三说而言,客观未遂理论过于强调客观面的危险,忽略行为人主观面的法敌对意识,主观未遂理论则未针对行为人行为并未实现构成要件此点加以考量,两说均有不足之处,因此现行学者之通说系采取印象理论,方兼能对未遂行为之主观与客观面予以考量。但民国94年刑法修正,于刑法第26条立法理由中明示采取客观未遂理论。


人生不怕败,只怕残。

读书不是为了受罪,而是为了更好的活着。

读书苦,贫穷更苦。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8 楼]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2009-11-25 19:15 |
春之柏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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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用行为不法或结果不法,或主观说或客观说,主客观说,这一题,要用那一个程序来检讨:以未遂犯来检讨.

1故意不作为犯?(结果没有出现)(只要客TB没有即可以)
2故意不作为未遂?(假想的因果关系)(有无着手?)(采此)
1结果未出现:人没死也没伤
  2有刑分处罚未遂?(271II)(杀人未遂)(伤害未遂没有规定)
3着手(不作为等价)(有保护义务)
4主观:故意(行为不法之评价)
5违法性
  6罪责性
7个人免罚事由(26)不能犯(重大无知),不罚.
  为何是重大无知?没有去检查?会一般人都会认为出血,有危险性.(这部分保留)(所以很恐布的是涉及故意不作为杀人未遂!)
.....................
以上,请指正.

如果,以客观说(没有TB行为的着手?),没有犯行,不进入人类行为.不犯罪.
但若客观说加上主观的行为不法,那要罚的.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5 19: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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