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管见认为:
其实不单只要是有保护者保证人地位.至少还要有危险前行为之发生
蛤~~危险前行为...对.因为这危险前行为不是保护者保证人故意积极
为之侵害所生..若没有这危险纯在!!换言之.保护者义务之人根本不用
履行任何义务.因为没出现法益遭致侵害:申言之.这部分亦可以探讨不
作为犯的"着手点"=放任因果之发生.就可以认为已达达到着手之阶段.
不论是行为人是为故意抑或过失.因此这部分再次强调"过失犯在事实
上是有未遂"....所以题目说明.老师是有不作为之故意.但是调皮的小鬼
毕竟没有上述所言.生命法益遭致侵害危险可言.根本不可以说算是已
经着手.因为这样有用刑罚处罚思想的问题出现->回到白色恐怖.......
准此说明.A既然乙跌倒.在那瞬间要履防止行不作为伤害.这在童话世
界才看得到(公主跌倒的那时间.王子都会其实赶到现场挽住公主).所以
幼稚园的老师.对于A的跌倒要追究的责任应该是在于跌倒出现伤害的
部分有无作"善后"作业.EX看那个小鬼哪里受伤的部分.毕竟出现跌倒
受伤之事实.已出现后甲才有不作为之犯意.若要甲入罪没啥机会...至多
也从伤还罪探讨
------------->以上仅为小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