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芸淡風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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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小女想不通的地方
如果說乙有救助義務卻不救助,那是什麼類型的不作為犯?
雖然乙的心態可議(就算a是小新也該假裝關心一下吧),但那是主觀問題
因為心裡覺得a太頑皮不幫他就算殺人罪的話,哇塞,那應該很多人都曾成立囉~
更何況由始至終a根本沒有受傷,要我說,乙應該不成立犯罪。

灌了半杯咖啡了,還是有點神智不清… 表情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恆的完美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4 10:36 |
冰咖啡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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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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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芸淡風清 於 2009-11-24 10:3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這就是小女想不通的地方
如果說乙有救助義務卻不救助,那是什麼類型的不作為犯?
雖然乙的心態可議(就算a是小新也該假裝關心一下吧),但那是主觀問題
因為心裡覺得a太頑皮不幫他就算殺人罪的話,哇塞,那應該很多人都曾成立囉~
更何況由始至終a根本沒有受傷,要我說,乙應該不成立犯罪。

灌了半杯咖啡了,還是有點神智不清… 表情


這種東西只有在紙上討論才會有成立犯罪之可能......
實務上根本不可能成立表情

而且就算是紙上討論,我也覺得用到殺人罪太誇張......
一般小朋友跌倒滿嘴是血,大家都會以為是牙齒斷了或是怎樣......(跟原PO想的一樣)
但絕對不會認為小朋友會死掉吧?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09-11-24 10:53重新編輯 ]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4 1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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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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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所謂比例原則
我舉一實例:
車子撞死人--過失致死罪---沒人懷疑吧~
1.但撞傷人下來看,不救助--殺人罪
2.被撞人她老婆看到,不救助--殺人罪
3.路人甲看到叫撞傷者,不救助--教唆殺人
4.他同居人看到也殺人罪
以上是我在這看到的通說
我真想說:早點死乾脆一點,就不會那麼麻煩,也不會吵沒死的人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09-11-24 13:50 |
8G9119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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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上對於開車撞死人,學生於校外教學時溺斃,一律論以過失,或如Q大故事中,教師未及時推開被燈架砸死的A同學,都應該論以無罪。
不過經由Q大的生花妙筆中,答題的人已經提升到神的角色,因為從故事中,我們不僅透徹了解教師甲心理的微妙變化,也瞭解到教師甲對燈架即將砸死A的悲劇知之甚詳,因此甲成立不純正不作為殺人既遂罪。

管見以為,考生不應該以常態去質疑題目的合理性,至少老老實實的答題,才能穩穩當當的應付考試。
以上為個人亂說,別介意表情


[ 此文章被8G9119在2009-11-24 19:30重新編輯 ]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11-24 19:21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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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管見認為:
其實不單只要是有保護者保證人地位.至少還要有危險前行為之發生
蛤~~危險前行為...對.因為這危險前行為不是保護者保證人故意積極
為之侵害所生..若沒有這危險純在!!換言之.保護者義務之人根本不用
履行任何義務.因為沒出現法益遭致侵害:申言之.這部分亦可以探討不
作為犯的"著手點"=放任因果之發生.就可以認為已達達到著手之階段.
不論是行為人是為故意抑或過失.因此這部分再次強調"過失犯在事實
上是有未遂"....所以題目說明.老師是有不作為之故意.但是調皮的小鬼
畢竟沒有上述所言.生命法益遭致侵害危險可言.根本不可以說算是已
經著手.因為這樣有用刑罰處罰思想的問題出現->回到白色恐怖.......
準此說明.A既然乙跌倒.在那瞬間要履防止行不作為傷害.這在童話世
界才看得到(公主跌倒的那時間.王子都會其實趕到現場挽住公主).所以
幼稚園的老師.對於A的跌倒要追究的責任應該是在於跌倒出現傷害的
部分有無作"善後"作業.EX看那個小鬼哪裡受傷的部分.畢竟出現跌倒
受傷之事實.已出現後甲才有不作為之犯意.若要甲入罪沒啥機會...至多
也從傷還罪探討
------------->以上僅為小的見解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4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4 21:42 |
lai0913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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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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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到q大寫的,真是一語驚醒夢中人!表情 (嚇過頭了)
本題乙無罪
理由:
1.A實際上沒有受傷
2.蓋乙並無保證人地位,也就是說乙不成立業務過失傷害
3.就算乙主觀上有殺人的故意,且不救助A,但實際上乙並沒有救助的義務,所以乙並無法成立不作為犯
4,結論:如果客觀上A有受傷,乙才有作為義務的產生,但本題A並無受傷,蓋乙無罪



以上是小弟驚嚇後的胡言亂語
表情
,表情 原來q大已經把答案說出來了,不好意思沒有看完就回了,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09-11-24 22:58 |
8G9119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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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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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5條「對於一定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亦即法律上負防止結果發生義務之人,不防止特定之法益侵害結果發生,始應負不純正不作為犯之責任。而所謂之防止結果發生之義務,即所謂的保證人地位。
而所謂保證人地位,依學說之見解有下列幾種情形:
(一)法令之規定。
(二)自願承擔義務。游泳池值勤之救生員。
幼稚園之教師之於幼童?
(三)危險共同體。
(四)最近親屬關係。
(五)危險源監督義務。
(六)危險前行為。 表情

客觀上A有受傷,乙才有作為義務的產生?
不能犯?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11-25 0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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敝人之見解說明如下:

1.保護者保證人:其本身不論有無法益侵害之前提.仍有義務在身:
監督者保證人:乃創造危險前行為之人.使得賦予

2.換言之.保護者保證人在危險發生之前就有阻止風險的義務:反之監督者
保證人.須先有危險前行為使得課予義務履行之.以題意所言.不用等到A受
傷老師才有義務防止風險之發生.再者不作為殺人罪之前提要見必為生命
法益出現危險之下或是不作為傷害罪前提要件是為身體法益產生危害之下
.負保證人地位者就有義務消滅風險:反之.連風險都沒有何來後需之作為義
務~~

3.覆據不能犯.前提乃為著手為先.因為他叫不能未遂:反之.認為題目已著手
.再以學說上區分可能不會是重大無知抑或無具體危險.而較偏向障礙未遂

4.然.面對一個不作為殺人犯意者.先為沒有危險前行為發生.是否論不作為
殺人預備罪?抑或面對客觀上沒有法益產生危險.但主觀上有不作為故意要
負予不作為殺人未遂?....或許可能以實際適用在實務上之情形判斷.針對犯
罪行為人主觀上之評價.是以由客觀審主觀之:然而.由上述說明之"預備罪與
未遂罪"可能難以從客觀上得知行為人主觀犯意為何.......
------>以上為個人亂說的表情 (LET IT BE)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5 00:41 |
凡思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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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這題是出自那,好參考下殺人路線是怎麼擬答的,煩請樓主提供! 表情

以下傷害路線的自己胡說八道擬答,煩請各方指正,乃針對國考用擬縮至830幾字,完整作答,估計1000字以上跑不掉! 表情

(一)本案乙誤認A受傷,而不予救助之行為,可能不成立犯罪:
1.幼稚園老師係基於自願義務承擔而屬於保護學童安全之保護法益類型保證人地位,又傷害罪得依作為或不作為方式實現,得屬不純正不作為犯,再依著手判斷通說的主客觀混合說審酌本案,老師乙主觀上認識學童A受傷,卻不救助,而不作為放任其得支配事實發展,為著手,而進入未遂階段。
2.惟刑法第277條傷害罪無處罰未遂犯規定,故乙此行為不成立犯罪。
(二)若刑法第277條傷害罪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
1.則本案依題示審其情形,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乙誤認A受傷,而不予救助之行為成立傷害罪未遂犯。
2.有疑問者係乙之行為有無刑法第26條不能未遂適用?刑法第26條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乙誤認A受傷符合「行為不能發生犯罪結果」要件,但是否為「又無危險」?容有疑義,依舊客觀危險性理論,由於乙的誤會並無危險。至於新客觀危險性理論,一般人知道學童滿嘴是血,依經驗法則判斷屬有危險。而依抽象危險理論判斷,乙不予救助之行為與一般人的想法並無不同,並非重大無知,故有抽象危險。
3.結論:上述三說中,實務早期採舊客觀危險性理論,但該說將使所有的未遂犯圴被認定為不能未遂,而使不能未遂或普通未遂無法區分,故不足採。此外不論是新客觀危險性理論或抽象危險理論,結論皆屬有危險,故乙無不能未遂適用而屬普通未遂,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得按傷害罪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三)處罰未遂犯之理由:
1.有著重行為對法益危險性的客觀說、有著重行為人主觀犯意的主觀說,以及依是否影響一般人對法律信賴的主客觀混合理論,也稱印象理論。
2.結論:就上述三說而言,客觀未遂理論過於強調客觀面的危險,忽略行為人主觀面的法敵對意識,主觀未遂理論則未針對行為人行為並未實現構成要件此點加以考量,兩說均有不足之處,因此現行學者之通說係採取印象理論,方兼能對未遂行為之主觀與客觀面予以考量。但民國94年刑法修正,於刑法第26條立法理由中明示採取客觀未遂理論。


人生不怕敗,只怕殘。

讀書不是為了受罪,而是為了更好的活著。

讀書苦,貧窮更苦。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8 樓] From:沒有資料 | Posted:2009-11-25 19:15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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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用行為不法或結果不法,或主觀說或客觀說,主客觀說,這一題,要用那一個程序來檢討:以未遂犯來檢討.

1故意不作為犯?(結果沒有出現)(只要客TB沒有即可以)
2故意不作為未遂?(假想的因果關係)(有無著手?)(採此)
1結果未出現:人沒死也沒傷
  2有刑分處罰未遂?(271II)(殺人未遂)(傷害未遂沒有規定)
3著手(不作為等價)(有保護義務)
4主觀:故意(行為不法之評價)
5違法性
  6罪責性
7個人免罰事由(26)不能犯(重大無知),不罰.
  為何是重大無知?沒有去檢查?會一般人都會認為出血,有危險性.(這部分保留)(所以很恐布的是涉及故意不作為殺人未遂!)
.....................
以上,請指正.

如果,以客觀說(沒有TB行為的著手?),沒有犯行,不進入人類行為.不犯罪.
但若客觀說加上主觀的行為不法,那要罰的.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5 19: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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