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管見認為:
其實不單只要是有保護者保證人地位.至少還要有危險前行為之發生
蛤~~危險前行為...對.因為這危險前行為不是保護者保證人故意積極
為之侵害所生..若沒有這危險純在!!換言之.保護者義務之人根本不用
履行任何義務.因為沒出現法益遭致侵害:申言之.這部分亦可以探討不
作為犯的"著手點"=放任因果之發生.就可以認為已達達到著手之階段.
不論是行為人是為故意抑或過失.因此這部分再次強調"過失犯在事實
上是有未遂"....所以題目說明.老師是有不作為之故意.但是調皮的小鬼
畢竟沒有上述所言.生命法益遭致侵害危險可言.根本不可以說算是已
經著手.因為這樣有用刑罰處罰思想的問題出現->回到白色恐怖.......
準此說明.A既然乙跌倒.在那瞬間要履防止行不作為傷害.這在童話世
界才看得到(公主跌倒的那時間.王子都會其實趕到現場挽住公主).所以
幼稚園的老師.對於A的跌倒要追究的責任應該是在於跌倒出現傷害的
部分有無作"善後"作業.EX看那個小鬼哪裡受傷的部分.畢竟出現跌倒
受傷之事實.已出現後甲才有不作為之犯意.若要甲入罪沒啥機會...至多
也從傷還罪探討
------------->以上僅為小的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