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09-08-27 08:01 發表的 :
我想到二個例子:
『B的刑責應該就從原先直接故意殺人罪的障礙未遂提高至間接故意殺人罪既遂了』:
謝遜遭成崑以七傷拳所傷,受了重傷,遭以殺人未遂起訴。案件審理完畢後之十年後,因舊傷復發,謝遜掛點。所以成崑又接到檢察官起訴狀,原本殺人未遂不算,現改以殺人罪再來審理一次,因為『直接故意殺人罪的障礙未遂提高至間接故意殺人罪既遂了』,這樣子好像有點怪怪的?
我覺得應該不可以這樣看吧!!@@
行為之處罰依行為時阿....
比如說:車禍的駕駛把人撞成植物人<==重傷害
結果植物人躺了10年後死了...這樣也要算在駕駛的嗎??
況且這樣法律關係不就懸而未決10年甚至以上...
我之所以會覺得有提升的原因,其實講提升或許措詞上有瑕疵,
希望有大大可以教導我更精確的說法..........|||
是因為我覺得B自始自終都具備要殺A的故意,而且一開始的砍殺到最後放著流血致死的行為,
根據犯意一貫說,B殺A的行為應該算是一行為而不是數行為。只是一開始未遂(心想事不成),
後來終於死了,所以就既遂了(心想事成)。不可否認的B一開始就具備要殺A的知與欲,也著手了,
但不能一開場就說B殺A既遂,因為A確實不是一開始就往生的,而是從障礙未遂階段到既遂。
金毛獅王的被假和尚打傷,遭到殺人未遂起訴,十年後舊傷復發往生,這十年間有太多的變項,
豈能歸責到十年前被假和尚打的這拳,這樣變成是條件說了。
假和尚也可以向法官主張:庭上!!要不是我十年前打了金毛小子,他也不會死...那請誅連我家九族吧,
因為要不是我爸媽,我也不會被生下來,我也不會去打傷金毛小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