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09-08-27 08:01 发表的 :
我想到二个例子:
『B的刑责应该就从原先直接故意杀人罪的障碍未遂提高至间接故意杀人罪既遂了』:
谢逊遭成昆以七伤拳所伤,受了重伤,遭以杀人未遂起诉。案件审理完毕后之十年后,因旧伤复发,谢逊挂点。所以成昆又接到检察官起诉状,原本杀人未遂不算,现改以杀人罪再来审理一次,因为『直接故意杀人罪的障碍未遂提高至间接故意杀人罪既遂了』,这样子好像有点怪怪的?
我觉得应该不可以这样看吧!!@@
行为之处罚依行为时阿....
比如说:车祸的驾驶把人撞成植物人<==重伤害
结果植物人躺了10年后死了...这样也要算在驾驶的吗??
况且这样法律关系不就悬而未决10年甚至以上...
我之所以会觉得有提升的原因,其实讲提升或许措词上有瑕疵,
希望有大大可以教导我更精确的说法..........|||
是因为我觉得B自始自终都具备要杀A的故意,而且一开始的砍杀到最后放着流血致死的行为,
根据犯意一贯说,B杀A的行为应该算是一行为而不是数行为。只是一开始未遂(心想事不成),
后来终于死了,所以就既遂了(心想事成)。不可否认的B一开始就具备要杀A的知与欲,也着手了,
但不能一开场就说B杀A既遂,因为A确实不是一开始就往生的,而是从障碍未遂阶段到既遂。
金毛狮王的被假和尚打伤,遭到杀人未遂起诉,十年后旧伤复发往生,这十年间有太多的变项,
岂能归责到十年前被假和尚打的这拳,这样变成是条件说了。
假和尚也可以向法官主张:庭上!!要不是我十年前打了金毛小子,他也不会死...那请诛连我家九族吧,
因为要不是我爸妈,我也不会被生下来,我也不会去打伤金毛小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