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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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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老大已经对于小弟这问题产生兴趣了,这正是小弟的用意;然而,小弟尚未寻得期望中的解答。

所以,请再给小弟两天的时间,小弟期望能有更多的声音发表自己的意见与想法。

请容小弟于两天后,告知各位该在哪儿找到相关论文。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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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08-27 20:46 |
罗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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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一次提出两个相类似的问题供大家玩玩,以下,提出此类问题的相关思考方向,也欢迎各位一起讨论:

B杀A的前行为,跟后来决定放弃电召救护车,放任A流血致死而离去的后行为,究竟算是一行为,还是复数行为?

不妨先朝此问题思考先~~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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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08-27 20:50 |
罗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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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有老大以帮助犯论C,或许您采用的是实务所谓的"以自己犯罪之意思,施行构成要件以外之行为"来论述。
惟按此见解,似该成立共同正犯而非帮助犯?...
若是帮助犯,似乎该采的是"以帮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实施构成要件以外之行为"才是???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08-27 2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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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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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09-08-27 08:0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我想到二个例子:
『B的刑责应该就从原先直接故意杀人罪的障碍未遂提高至间接故意杀人罪既遂了』:
谢逊遭成昆以七伤拳所伤,受了重伤,遭以杀人未遂起诉。案件审理完毕后之十年后,因旧伤复发,谢逊挂点。所以成昆又接到检察官起诉状,原本杀人未遂不算,现改以杀人罪再来审理一次,因为『直接故意杀人罪的障碍未遂提高至间接故意杀人罪既遂了』,这样子好像有点怪怪的?

我觉得应该不可以这样看吧!!@@
行为之处罚依行为时阿....
比如说:车祸的驾驶把人撞成植物人<==重伤害
结果植物人躺了10年后死了...这样也要算在驾驶的吗??
况且这样法律关系不就悬而未决10年甚至以上...

我之所以会觉得有提升的原因,其实讲提升或许措词上有瑕疵,
表情 希望有大大可以教导我更精确的说法..........|||
是因为我觉得B自始自终都具备要杀A的故意,而且一开始的砍杀到最后放着流血致死的行为,
根据犯意一贯说,B杀A的行为应该算是一行为而不是数行为。只是一开始未遂(心想事不成),
后来终于死了,所以就既遂了(心想事成)。不可否认的B一开始就具备要杀A的知与欲,也着手了,
但不能一开场就说B杀A既遂,因为A确实不是一开始就往生的,而是从障碍未遂阶段到既遂。

金毛狮王的被假和尚打伤,遭到杀人未遂起诉,十年后旧伤复发往生,这十年间有太多的变项,
岂能归责到十年前被假和尚打的这拳,这样变成是条件说了。
假和尚也可以向法官主张:庭上!!要不是我十年前打了金毛小子,他也不会死...那请诛连我家九族吧,
因为要不是我爸妈,我也不会被生下来,我也不会去打伤金毛小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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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定的信念,能让平凡的人,做不平凡的事。

佛在灵山莫远求,灵山只在汝心头;
人人有个灵山塔,好向灵山塔下修。
禅悟就是认识自心的本性,佛性本来具备,
一切现成,非由外袭,亦非他处可得;
自家有宝藏,一心即佛性,
正如空中白云,不是钉上去的,亦非悬空挂着的。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8-28 00:20 |
罗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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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kyashi 于 2009-08-28 00:2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我觉得应该不可以这样看吧!!@@
行为之处罚依行为时阿....
比如说:车祸的驾驶把人撞成植物人<==重伤害
结果植物人躺了10年后死了...这样也要算在驾驶的吗?? .......


牵连到刑诉的"同一犯罪事实"的审查了,很棒!!
越来越实务了,呵呵!!
表情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08-28 03:37 |
罗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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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kyashi 于 2009-08-28 00:2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金毛狮王的被假和尚打伤,遭到杀人未遂起诉,十年后旧伤复发往生,这十年间有太多的变项,
岂能归责到十年前被假和尚打的这拳,这样变成是条件说了。
假和尚也可以向法官主张:庭上!!要不是我十年前打了金毛小子,他也不会死...那请诛连我家九族吧,
因为要不是我爸妈,我也不会被生下来,我也不会去打伤金毛小子了.......


这位老大,前一个说法适合在刑诉中讨论;后一个问题则是刑法因果论的争点。
您参考一下。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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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08-28 03:40 |
JHROC
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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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杀A的前行为,跟后来决定放弃电召救护车,放任A流血致死而离去的后行为,究竟算是一行为,还是复数行为? 」


B杀A的前行为,即一个故意的作为杀人之行为,确立B之具有作为之杀人之构成要件故意后,于B着手实行该行为之时,即产生了一个法所不容许之侵害生命法益之风险。换言之,该作为之杀人行为,产生了一个预期发生死亡结果之原因力,这个基于自然结果之原因力持续,虽与「放弃电召救护车」以及「放任A之流血状态」之事实状态重叠,但是其作为之杀人之构成要件故意,已经排除其他可能对应于客观事实之可能,即虽有客观事实,然无构成要件可供对应。至「A死亡」时,其客观上之事实,与B之作为之杀人之构成要故意对应合致,该生命法益侵害之风险方为实现 ,在无异常之偏离下,该结果应归责于B。

在B仅有一个意思决定之前提下,而该意思决定中,又仅有一个杀人之故意。此杀人之故意所对应之行为,虽然在时空上可被分割为「持刀砍杀」、「放弃救助」、「目视流血死亡」,惟依照经验事实,该各相互连结之因果事实应可肯认具有「原因结果」之关系,即以一个杀人之意思决定所启动之因果之历程,其内部虽然有复合的因果事实,但因为其各因果事实间具有原因结果之关系,故应为经验上之一行为。

B应论以杀人既遂。

学说有从法律规范上去理解,而认为杀人后无救助之期待可能。就结论言,似同于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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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8-28 11:46 |
罗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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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开心各位老大对这类的问题各有所见,讨论热烈。
不过之中或许引起了些激战,非小弟之本意。
学术讨论,不要动气,都是为了法律而为,都是同门中人。

关于"故意的不法前行为是建构行为人对客体的保证人地位"问题争点,有兴趣的老大,欢迎去搜找<东吴法律学报第十八卷第二期>,蔡圣伟老师的专题着作,期望给各位老大对于这类问题有新一层的认识与想法,就是小弟的功德一件啰。

多谢各位老大热烈的讨论。不过,不乐见争执,不如,有兴趣的老大,写讯息与小弟我讨论讨论吧!

表情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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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17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08-29 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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