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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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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乙丙被呛死了!那么跟甲的行为也没关系吗??

就好像A在C驾驶的车上杀B一刀,本来送医院急救还不会死,结果C没送B去医院致B血流干而亡,C跟B死亡应该有因果关系,当然C有无保证人地位或杀人故意过失那是另一回事。

您的例子就可能没有因果关系或者没有客观归责性的,要视被该蛇行影响的危险因果关系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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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4-09 00:17 |
vincent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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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于 2009-04-09 00:1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如果乙丙被呛死了!那么跟甲的行为也没关系吗??

就好像A在C驾驶的车上杀B一刀,本来送医院急救还不会死,结果C没送B去医院致B血流干而亡,C跟B死亡应该有因果关系,当然C有无保证人地位或杀人故意过失那是另一回事。

您的例子就可能没有因果关系或者没有客观归责性的,要视被该蛇行影响的危险因果关系而定。


如果是不作为犯,必须要具备保证人地位,才有可罚性
那换成题目所示的甲,他把逃生通道围住未保持畅通,
应该是既存风险的不排除,属不作为,
那么甲是基于何种保证人地位才有过失伤害的可罚性?

危险前行为-->火又不是甲放的
危险源的监督-->因为别人放火,所以甲需要负起责任
场所管理者-->逃生通道毕竟还是公有的,会因甲围起来就变成甲的吗?

请各位先进指教一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4-09 09:58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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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不是他放的
但逃生通道是他封的
所以这就是他危险的前行为
如果他不封逃生通道,或者人是在家里直接被烧死的,而不是因为逃到通道后逃生无门而被呛死的,那可能就无因果关系或无客观归责性。

换言之当本来可以藉由逃生通道逃出的这些人,因为该逃生通道被封,所以生命法益所受的风险显然提高,而该提高的程度是我们希望用刑法来制止或限制的时候,就可以认为有客观归责性,以及有危险的前行为了。
所以他是保证人
而原则上也认为他有杀人的未必故意所以他是不作为杀人未遂

就算认为该当189-2I 也要
1.法条竟合
2.想像竟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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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60 (by winkor) | 理由: 有清楚解答他人问题,并加以论述,惟对何以认为成立【杀人未遂】而非【伤害】未必故意或过失之部份,并未详述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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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3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4-09 1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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