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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2009-04-05 22:32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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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之行為.成立189-2阻塞逃生通道罪
阻塞逃生通道罪->是具體危險之犯罪類型->尚須各案審查使否致生具體之危險 而常予法條法明白制定致生公共危險或致生他人生命.生體或健康等條文 ->易言之.行為人阻塞公眾使用或集合住宅等使用之逃生通道.有為及他人生命 生體.或減康等可能性.使足該當 題中.甲將所住大廈逃生通道圍堵成私人貯藏室之行為.鄰居乙丙因逃生無門.雙雙嗆倒在地 符合189-2之要件.故成立阻塞逃生通道罪 甲對乙丙成立傷害罪之不作為犯 甲將所住大廈逃生通道圍堵成私人貯藏室之行為.->危險前行為->保證人 鄰居乙丙因逃生無門.雙雙嗆倒在地->準因果關係 甲以不作為之手段同以作為之手段產生相同之因果.以侵害致乙丙之身體法益. 主觀上對其結果之發生不違其本意.故對乙丙各成立277傷害罪 甲阻塞逃生通道之行為另成立2個傷害罪.乃一行為侵害數法益->55想像境合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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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灋
2009-04-05 23:02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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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圖私利,將所住大廈逃生通道圍堵成私人貯藏室,致某日火災時,鄰居乙、丙因逃生無門,雙雙嗆倒在地,幸及時急救而無礙,問甲有無刑責?應如何處斷?
擬答: 一、甲的行為成立刑法第189條之2第一項阻塞逃生通道罪 所謂阻礙逃生通道是指一切足以妨害逃生通道暢通而無法發揮其原有逃生功能之行為,不論以堆置物品、工作物等方式封閉通道或加設鐵門上鎖之積極作為,或以不移去既存障礙物而阻其暢通之消極不作為,均足當之。 本題中,甲將所住大廈逃生通道圍堵成私人貯藏室,客觀上大樓逃生通道之設置即為供大廈多數人逃生時使用,甲圍堵通道的行為已製造了法不容許的風險,於災害發生時,即可造成不特定人生命、身體的危險。主觀上,甲係為個人私益將通道當作私人貯藏室使用,已有其不法之意圖,且應能預知災害發生時對逃生將提高的風險。又本罪係具體危險犯,須有逃生事件發生,復有不易逃生的結果,犯罪才會成立。甲圍堵大廈逃生通道,致火災時鄰居乙、丙因逃生無門,構成要件該當,甲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二、致乙、丙嗆倒在地,甲成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所謂有認識過失,係指行為人雖認為其行為有實現不法構成要件之可能性,但因違背義務與可非難的過分自信,而認為其行為不致實現不法構成要件;又未必故意,乃謂行為人主觀上對於構成要件的實現有所預見,而聽任其自然發展,終至發生構成要件該當,或實現不法的主觀心態。 本題中,甲圍堵逃生通道係為圖私利,然其對於致生公眾於危險究係有認識過失,亦或未必故意,應秉罪疑唯輕原則,採有疑唯利於被告之推論,論甲與有過失。甲阻塞逃生通道,致乙、丙嗆傷,甲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三、結論 甲的行為該當阻塞逃生通道罪與過失傷害罪,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依想像競合,論以阻塞逃生通道罪。 x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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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桑
2009-04-05 23:41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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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甲為圖私利,將所住大廈逃生通道圍堵成私人貯藏室,致某日火災時,鄰居乙丙因逃生無門,雙雙嗆倒在地,幸及時急救而無礙,問甲有無刑責?應如何處斷。
擬答: 一.甲為圖私利,將所住大廈逃生通道圍堵成私人貯藏室之行為是否違反刑法第185條阻塞逃生通道罪,茲詳述如下: (一)按刑法第189- 2條第1項之規定: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 (二)乙丙之嗆傷與甲圍堵逃生通道之行為具有因果關係: 1.主觀上:甲為圖個人私益,明知道逃生通道乃保護此大廈中居民之生命、身體安全,卻依舊改建成私人儲藏室,甲具有主觀上之犯意。 2.客觀上:甲之改建行為已構成該法條中之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故甲具有客觀上之行為。 3.違法性及罪責:甲之行為並不具備任何阻卻違法事由及有責性。 (三)綜上所述,鄰居乙丙因甲將其大廈逃生通道圍堵成私人儲藏室,而導致發生火災時逃生無門,雙雙嗆倒在地,依照「客觀理論規則」之觀點,乙丙之嗆傷與甲之行為有因果關係,具有構成要件該當,且不具備任何阻卻違法事由及罪責,故甲成立刑法第189- 2條第1項之阻塞逃生通道罪。 以上為小弟的答題寫法,希望對您有幫助,也歡迎各位刑法高手不吝指教,讓小弟有進步空間。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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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2009-04-05 23:57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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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II
x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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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2009-04-06 00:54 |
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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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若甲非房東:甲之行為成立刑法320-II之竊占罪 ->乃行為意圖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於乘人不知之形狀下.以非暴力之手段.竊占取他人 之不動產侵害他人之支配權.且不需經辦理登記.使足該當 甲將所住大廈逃生通道圍堵成私人貯藏室之行為滿足.竊占罪之客觀要件.主觀上具備故意亦 滿足其意圖之要件.故成立刑法320-II之竊占罪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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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0818
2009-04-08 11:52 |
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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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圖私利,將所住大廈逃生通道圍堵成私人貯藏室,致某日火災時,鄰居乙丙因逃生無門,雙雙嗆倒在地,幸及時急救而無礙,問甲有無刑責?應如何處斷。
一、甲將通道到圍堵的行為是否成立阻塞逃生通道罪(刑法第189條之2第1項後段) 1.甲圍堵大廈逃生通道,使公眾逃生通道受阻,且於火災時,至乙丙兩人受傷,足以認定致生危險於他人,故符合本罪之客觀構成要件。 2.主觀上,甲對於題示情形,亦有認知並有意欲使其發生,該當故意之要件。 3.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甲該當本罪。 二、甲將通道到圍堵的行為是否成立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第1項) 1.甲圍堵通道之行為,為創造風險之作為,且具有危險性,同時,甲的作為與乙丙兩人嗆傷,應具有條件關係,然乙丙兩人嗆傷主因是由於火災發生,故與圍堵通道之行為不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故甲不該當本罪。 三、甲成立阻塞逃生通道罪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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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ng811895
2009-04-08 15:38 |
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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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之行為.成立189阻塞逃生通道罪
甲對乙丙成立傷害罪之不作為犯 競合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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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0818
2009-04-08 16:50 |
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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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點不懂為什麼都會討論到傷害罪?
不是傷害應該由造成火災的人負責比較恰當 如果換個題目,甲酒後駕車,酒測值高達0.75毫克,且駕車時已經呈現蛇行狀態, 此時,乙為了避開甲而轉換車道,結果被後面的丙追撞受傷。 那麼甲的185-3應該不成問題,可是會討論到甲對乙的284嗎? 因為甲造成公眾往來的危險,所以在同一個路段所造成的車禍,甲都必須負起過失傷害的責任?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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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2009-04-09 00:17 |
10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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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乙丙被嗆死了!那麼跟甲的行為也沒關係嗎??
就好像A在C駕駛的車上殺B一刀,本來送醫院急救還不會死,結果C沒送B去醫院致B血流干而亡,C跟B死亡應該有因果關係,當然C有無保證人地位或殺人故意過失那是另一回事。 您的例子就可能沒有因果關係或者沒有客觀歸責性的,要視被該蛇行影響的危險因果關係而定。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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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0818
2009-04-09 09:58 |
1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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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09-04-09 00:17 發表的 : 如果是不作為犯,必須要具備保證人地位,才有可罰性 那換成題目所示的甲,他把逃生通道圍住未保持暢通, 應該是既存風險的不排除,屬不作為, 那麼甲是基於何種保證人地位才有過失傷害的可罰性? 危險前行為-->火又不是甲放的 危險源的監督-->因為別人放火,所以甲需要負起責任 場所管理者-->逃生通道畢竟還是公有的,會因甲圍起來就變成甲的嗎? 請各位先進指教一下~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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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2009-04-09 13:41 |
1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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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不是他放的
但逃生通道是他封的 所以這就是他危險的前行為 如果他不封逃生通道,或者人是在家裡直接被燒死的,而不是因為逃到通道後逃生無門而被嗆死的,那可能就無因果關係或無客觀歸責性。 換言之當本來可以藉由逃生通道逃出的這些人,因為該逃生通道被封,所以生命法益所受的風險顯然提高,而該提高的程度是我們希望用刑法來制止或限制的時候,就可以認為有客觀歸責性,以及有危險的前行為了。 所以他是保證人 而原則上也認為他有殺人的未必故意所以他是不作為殺人未遂 就算認為該當189-2I 也要 1.法條竟合 2.想像竟合 x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