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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dasee
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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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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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酒驾归酒驾,撞人or被撞还是要看是那方的问题~
如果是甲方因酒醉在路上蛇行才被乙方撞,那试问乙方有错吗?
如果甲方只是喝了一点酒,可以正常行车且无违规被乙方撞,这时当然是乙方的错啰!当然那时也得看甲方的酒测值就是了~
总之被撞的不一定对,撞人的也不一定错~~ 就是这样噜


总而言之,言而总之喝酒就不要开车,不然超过酒测值先给你一条公共危险再说!!


如有帮到忙请献朵花吧~没帮到先sorry~帮了倒忙请原谅别气哦!最少..小弟也是好意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IANA | Posted:2006-10-27 01:09 |
蒋太阳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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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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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伯伯:我是一个有正义感的人,我支持你,有机会我会帮你报仇!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11-05 12:38 |
长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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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建设奖 特殊贡献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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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小弟本身也有喝酒习惯,不过说真的
对台湾的这条法规,定的有点无法接受,其实应该分开认定
喝酒的就先看看有没有超过标准,没超过就去丈量肇事问题
不可以全推给喝酒的人,有些人酒量好高梁酒加水喝个一两杯也没事
不过酒精值早就超过啦
还可以开车骑机车
都还ok,但是就过不了法律,想这种案例
就让我想不懂这是在保护哪个人民的法律


打狗精神~~南部前打&远投
除了小黑............其他都是外道鱼
老缩老缩不要跑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11-21 09:48 |
coral258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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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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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车子在路上在所难免会发生碰撞,
那是因为有不确定危险因子在路上等我们。
而喝了酒又驾驶上道路,
那就把危险因子带着上路,
危险性比不喝酒人高,此乃刑法上-故意犯
当然才会制定『公共危险罪』此一条文。

e.g.有服心脏病药的患者,酒驾上高速公路发病,而不能正确驾驶车辆,以致后方车辆追撞而丧命。
那试问后方驾驶肇事责任比较重吗?也许有人会辩解说他是死于心脏病的,并不是车祸造成伤亡的。
后方驾驶可主张刑法§12I:行为非出于故意或过失者-不罚!

举上例~不是要偏袒那方,而是要看双方客观要件,进而厘清责任归属。但酒驾上路在交通裁决委员眼里,当然是比较低势啦!!

PS.花计程车费胜过诉讼上的劳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6-12-07 19:29 |
987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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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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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它有错吗?
它决对是~错
被酒驾撞死的要找谁哭
酒驾不止在伤害无辜的人
而且还是直接葬送人命

发文的大大是将酒驾+狮子大开口
2个论点合在一起谈
如果发文大大在文章结尾多加上不该酒驾的字眼
那这篇文章力道将更有说服力

ps.个人观点.无意笔战.看过朋友的至亲被酒驾撞死.整个家庭都支离破碎.连哭都哭不出来的心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6-12-12 22:41 |
陈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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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建设奖
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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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上路怎么讲都不对


按下面让我提升支持度吧^^谢谢
http://bbs.mychat.to/index.php?u=191715

这是我的部落格 http://tw.myblog.yahoo.com/jw!MAO_JB.BQE73n5wj0aMViW7v4A--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6-12-23 18:35 |
lawman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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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父亲所须负的是刑法上的公共危险罪责及行政法上的酒后危险驾车行政罚锾部分。
但是这些并不与你父亲可以告对方伤害的部分相冲突,所以你们可以告对方伤害罪,当然这些的前提是你父亲应该再发生车祸当时到医院验伤,并于法律告诉期间内提出告诉。
最后仍须告知你的父亲,他所犯的最大错误应该是:酒后切记不可以驾车,因为如此可能误人误己。
以上意见,仅供参酌。


缘聚缘灭,人生似云!
事缓则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6-12-24 10:26 |
freep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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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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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后

不禁想到 若是
未满18岁无照驾驶 被对方撞到
就算是对方的错 之后上法院 还是无照行驶的错吧!!!
不知我这样认为 对不对呢???

如同 酒后驾车本来就不应该了 这本就错在先!
没撞到人是走运

至于事发后敲诈的一方.,...突显现在社会人人以利益为重 "贪"啦
在错在先的人身上藉机卡油水...错在后!!!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7 楼]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2006-12-30 12:12 |
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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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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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归桥 路归路不可混为一谈.否则就没"道"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8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6-12-30 23:40 |
rt8001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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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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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大明于2006-12-30 23:40发表的 :
桥归桥 路归路不可混为一谈.否则就没"道"理"
本来就没有什么道理,因为道理是站在懂法律的一方呀!


点下面的连结就是对我最大的回馈,并不花你半毛钱
http://bbs.mychat.to/index.php?u=200012
请支持小弟开版(有关社区管理或社区生活上的相关问题回覆)
http://bbs.mychat.to/read.php?tid=595610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9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7-01-22 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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