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8520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wadasee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SaintChris於2006-04-5 22:03發表的 :
實務上只要有存在債權,就不會構成竊盜罪。

但是也不能超過太多吧,我想超過太多應該還是告的成吧?
(這個部份請大大們幫忙解除小弟的疑惑^^)
因為超過債權就不屬於債權人的了,所以要去搬也要小心這個問題吧!


如有幫到忙請獻朵花吧~沒幫到先sorry~幫了倒忙請原諒別氣哦!最少..小弟也是好意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IANA | Posted:2006-07-21 00:30 |
g781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lsunyu於2006-06-4 17:34發表的 :

......??? 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那這樣不是暴力討債合理化了??
這樣不是會跟憲法(人身自由)相衝,而且跟憲法相牴觸,不是以憲法為最大??

這兩條其實是連貫的...當某人在欠你錢的時候..在你"還沒"訴求於法律之前..你找到這個"某人"..
而這個某人有要逃跑的動作...你可以押著他或使用必要的手段...限制他的自由...但盡量以非暴力為主..
限制他的自由後...你必須儘速的訴請法院處理...意思就是你不能一直押著他..你必須直接帶到警察機
關或法院...去告他.......這樣才不會跟憲法抵觸...因為你是合法保護你的債權...如果他是誠心跟你處
理...跟你到法院...或用其它方式跟你處理...債權人又何必押著他去法院.....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01-14 04:21 |

<< 上頁  1   2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194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