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甲乙通谋虚伪买卖,把A屋出卖并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予乙。后来乙因为车祸死亡,乙之继承人丙不知道甲乙间买卖A屋通谋虚伪的事情,于办理继承登记后,将A屋出售给善意的丁,并且办理移转登记。请问甲丙丁之间的关系?
拟答:
一、甲得依照民法第179条以下不当得利之规定向丙请求买卖A屋所得之返还。
(一)甲乙间通谋虚伪买卖A屋,依照民法第87条,通谋虚伪之意思表示无效,故甲乙间买卖A屋之债权行为及移转登记A屋予乙之物权行为的意思表示皆属无效。甲仍然是A屋实质上的所有权人。
(二)丙虽然因为继承(民法第1148条)承受乙一切权利义务,但有关A屋的所有权部份,因为甲乙间买卖A屋之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无效,A屋所有权实质上仍属于甲,丙不因继承取得所有权。
(三)丙既无A屋之所有权,仍将A屋出售予丁并移转登记之,此为民法第118条所称无权处分。甲得依照民法第767条规定请求丙返还A屋。
(四)惟买受人丁系属善意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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