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閒沒事~ 樓主的法感很好~~ 讚!!
下面是引用 李珊珊 於 2013-04-03 14:56 發表的 刑法一問(舊題目仍有不解之處)^^:
最後回答的朋友說:「甲應成立321條第一項第一款與271條第一項,並實質競合」
271???這就是我不解的地方了
一般來說,小偷與屋主相見,發生打鬥,會被論為有「殺人的犯意」嗎?
我想明白一下,畢竟參考如果落差太大,那就變的沒意義了呢,呵呵
真的是271+321嗎?
321我能接受,但論271會不會太奇怪??
.......
論271只看到此階段行為,沒看行為人之目的~
甲意圖行竊而侵入住宅,殺人對甲有益處嗎?? 甲缺錢,就是要竊取錢財~
意外與乙相撞,而有發生打鬥行為,造成人死。就僅人死論殺人罪,而忽略其目的或其本意~
行為總有其目的。
如甲欲殺人,此殺人即是其目的 ,怎麼殺人則是其手段方法。---->271
甲欲性侵而殺人,此性侵即其目的,殺人可能是方式或是滅口。--->論啥忘了 呵呵~
來亂滴~
PS.文章最後不見得是結論~~,形成自己心中的那把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