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闲没事~ 楼主的法感很好~~ 赞!!
下面是引用 李珊珊 于 2013-04-03 14:56 发表的 刑法一问(旧题目仍有不解之处)^^:
最后回答的朋友说:「甲应成立321条第一项第一款与271条第一项,并实质竞合」
271???这就是我不解的地方了
一般来说,小偷与屋主相见,发生打斗,会被论为有「杀人的犯意」吗?
我想明白一下,毕竟参考如果落差太大,那就变的没意义了呢,呵呵
真的是271+321吗?
321我能接受,但论271会不会太奇怪??
.......
论271只看到此阶段行为,没看行为人之目的~
甲意图行窃而侵入住宅,杀人对甲有益处吗?? 甲缺钱,就是要窃取钱财~
意外与乙相撞,而有发生打斗行为,造成人死。就仅人死论杀人罪,而忽略其目的或其本意~
行为总有其目的。
如甲欲杀人,此杀人即是其目的 ,怎么杀人则是其手段方法。---->271
甲欲性侵而杀人,此性侵即其目的,杀人可能是方式或是灭口。--->论啥忘了 呵呵~
来乱滴~
PS.文章最后不见得是结论~~,形成自己心中的那把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