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甲男乙女为夫妻,乙竟与丙男通奸而生下一子丁。甲、乙离婚后,乙与丙结婚,丙与丁之关系为?
民法:
第1061条(婚生子女之意义)
称婚生子女者,谓由婚姻关系受胎而生之子女。
第1063条(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认)
妻之受胎,系在婚姻关系存续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
前项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证明子女非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认之诉。
前项否认之诉,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该子女非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为婚生子女之时起二年内为之。但子女于未成年时知悉者,仍得于成年后二年内为之。
第967条(直系、旁系血亲之意义)
称直系血亲者,谓己身所从出,或从己身所出之血亲。
称旁系血亲者,谓非直系血亲,而与己身出于同源之血亲。
第969条(姻亲之定义)
称姻亲者,谓血亲之配偶、配偶之血亲及配偶之血亲之配偶。
第971条(姻亲关系之消灭)
姻亲关系,因离婚而消灭;结婚经撤销者亦同。
一、甲男、乙女为夫妻,乙女与丙男通奸生下一子丁。因乙女、丙男之间并无婚姻关系,故丁子实非民法1061条所指之婚生子女。
二、然丁子乃是于甲男、乙女婚姻存续期间所生,基于民法第1063条第一项之规定,推定丁子为甲男、乙女共同所生之婚生子女。
(注:因已推定为婚生子女,除非法定当事人依民法第1063条第二、三项规定提起否认之诉,否则无法适用民法第1064条之准正规定。)
三、甲男、乙女离婚,依民法第971条规定,两人之间姻亲关系因离婚而消灭,但甲男与丁子之间推定的血亲关系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结束而消灭。
四、嗣后,乙女与丙男结婚。配偶为经婚姻关系形成之姻亲,乙女与丙男互为配偶关系,为法律上之姻亲。而丁子为丙男配偶乙女己身所出之直系血亲,故依民法第967、969条规定,丙与丁两人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直系姻亲关系。
第1题我不是很确定,不敢乱回应。我只回应第2题哦。^^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