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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appygirl66
2012-06-14 13:08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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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與乙女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婚前積欠銀行300元債務,乙婚前有100萬元現金,甲、乙結婚十年後協議離婚,離婚時財務狀況為:甲婚後購買房屋價值1000萬元旦抵押借款200萬元;甲用婚後收入償還婚前債務300萬元完訖,銀行存款上有500萬元;乙因婚前存款所生利息為10萬元,因繼承取得500萬元。請萬甲、乙離婚後,關於財產應如何處理或主張】a 乙得向甲請求給付795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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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ans510
2012-06-15 12:52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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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男乙女為夫妻,乙竟與丙男通姦而生下一子丁。甲、乙離婚後,乙與丙結婚,丙與丁之關係為?
民法: 第1061條(婚生子女之意義) 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第1063條(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第967條(直系、旁系血親之意義) 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第969條(姻親之定義)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第971條(姻親關係之消滅)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 一、甲男、乙女為夫妻,乙女與丙男通姦生下一子丁。因乙女、丙男之間並無婚姻關係,故丁子實非民法1061條所指之婚生子女。 二、然丁子乃是於甲男、乙女婚姻存續期間所生,基於民法第1063條第一項之規定,推定丁子為甲男、乙女共同所生之婚生子女。 (註:因已推定為婚生子女,除非法定當事人依民法第1063條第二、三項規定提起否認之訴,否則無法適用民法第1064條之準正規定。) 三、甲男、乙女離婚,依民法第971條規定,兩人之間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但甲男與丁子之間推定的血親關係並不會因為婚姻關係結束而消滅。 四、嗣後,乙女與丙男結婚。配偶為經婚姻關係形成之姻親,乙女與丙男互為配偶關係,為法律上之姻親。而丁子為丙男配偶乙女己身所出之直系血親,故依民法第967、969條規定,丙與丁兩人為繼父母與繼子女之直系姻親關係。 第1題我不是很確定,不敢亂回應。我只回應第2題哦。^^a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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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布布
2012-06-15 21:38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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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與乙女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婚前積欠銀行300元債務,乙婚前有100萬元現金,甲、乙結婚十年後協議離婚,離婚時財務狀況為:甲婚後購買房屋價值1000萬元旦抵押借款200萬元;甲用婚後收入償還婚前債務300萬元完訖,銀行存款上有500萬元;乙因婚前存款所生利息為10萬元,因繼承取得500萬元。請萬甲、乙離婚後,關於財產應如何處理或主張】
a 乙得向甲請求給付795萬的剩餘財產分配 b 乙得向甲請求給付805萬元的剩餘財產分配 c 乙得向甲請求給付635萬元的剩餘財產分配 d 乙得向甲請求給付540萬元的剩餘財產分配 答a 用婚後財產償還婚前財產不是也要把他算入婚後的嗎 那為什麼300萬債務不是算入婚後的債務丫… 所以甲部分應該是1000-200+500-300 而他解答中300萬是加的耶,當成婚後收入 為什麼不是當婚後負債而是收入??? 先算婚後總財產(800+300+500+10=1610) 房屋價值1000萬但有抵押借款200萬>>>800萬 甲用婚後財產償還婚前債務300萬>>>300萬 銀行存款上有500萬元>>>500萬 乙因婚前存款所生利息為10萬元>>>10萬 1610/2=805(每人應分得) 805-10(在乙掌握中)=795(乙得向甲請求之數額) ^^ 補充 第 1030-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so乙因繼承取得之500萬不計入婚後財產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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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appygirl66
2012-06-16 02:57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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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甲用婚後財產償還婚前債務300萬,那這個要當成婚後的資產,而非婚後的負債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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