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甲男乙女為夫妻,乙竟與丙男通姦而生下一子丁。甲、乙離婚後,乙與丙結婚,丙與丁之關係為?
民法:
第1061條(婚生子女之意義)
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第1063條(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第967條(直系、旁系血親之意義)
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第969條(姻親之定義)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第971條(姻親關係之消滅)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
一、甲男、乙女為夫妻,乙女與丙男通姦生下一子丁。因乙女、丙男之間並無婚姻關係,故丁子實非民法1061條所指之婚生子女。
二、然丁子乃是於甲男、乙女婚姻存續期間所生,基於民法第1063條第一項之規定,推定丁子為甲男、乙女共同所生之婚生子女。
(註:因已推定為婚生子女,除非法定當事人依民法第1063條第二、三項規定提起否認之訴,否則無法適用民法第1064條之準正規定。)
三、甲男、乙女離婚,依民法第971條規定,兩人之間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但甲男與丁子之間推定的血親關係並不會因為婚姻關係結束而消滅。
四、嗣後,乙女與丙男結婚。配偶為經婚姻關係形成之姻親,乙女與丙男互為配偶關係,為法律上之姻親。而丁子為丙男配偶乙女己身所出之直系血親,故依民法第967、969條規定,丙與丁兩人為繼父母與繼子女之直系姻親關係。
第1題我不是很確定,不敢亂回應。我只回應第2題哦。^^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