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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0913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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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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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遗弃罪之问题
以下两题,讨论遗弃罪
一.针对Ma案,"纯讨论"是否该当遗弃罪
二.针对185-3第二项与遗弃罪的关系
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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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2-18 2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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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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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该当遗弃,就看构成要件啰!
依法律或契约有......的身分,与被害人是否无自救力~然而,接下来要判断
的是,一个先有重伤行为,在罪责是否期待其救助!危险前行为是否包含故
意的危险前行为!.......但个人认为,危险前行为应该不限过失,且应包含故
意,又,虽先有重伤行为在先,但遗弃所保护者奶身命法益应避免受侵害之
『危险性』,所以我认为是可以该当!剩下就是罪责上的期待可能性了~~

185-3之加重结果(假设他要符合刑法17条),那遗弃跟他的是用判断在于,
人是因为醉态驾驶造成重伤/死亡,或离开而死亡而判断,伤重而死185-3II,
非伤重而死294II!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2-19 20:57 |
该怎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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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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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千百条要用哪一条是第一款还是第二款 是原则还是例外
是律师提的 检察官说的
最后还要看法官信的
讨论这个 还是等法官判下来再说
这里说的在多也不会有法官判下来的真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2-19 21:49 |
TJQAZ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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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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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我终于想起来~~楼主的头照图人物叫什么了!!
他太久没出来了~所以忘记了 呵呵~
剑真粗麻 呵呵~(因为没看过他拿剑,一定是太粗 哈哈)

就Q大所言,一个重伤行为,是否论遗弃罪,个人认为应该当此罪。

附一下法条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三(重大违背义务致交通危险罪)   
服用毒品、麻醉药品、酒类或其他相类之物,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驾驶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因而致人于死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四条(违背义务之遗弃罪)   
对于无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约应扶助、养育或保护,而遗弃之,或不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养育或保护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2-19 2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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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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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该怎留名 于 2012-02-19 21:4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法律千百条要用哪一条是第一款还是第二款 是原则还是例外
是律师提的 检察官说的
最后还要看法官信的
讨论这个 还是等法官判下来再说
这里说的在多也不会有法官判下来的真
????
说的像对,又像错~
这是法律讨论~闲咸没事的人要讨论,应该也没错吧!!
如果实例判决在考试前都没有,考试出来要写~~我等判例决出吗?? 呵呵~
而且实务见解,又不见得是学者通说所接受~~

如果我说这题今年必考~~你有兴趣吗?? 哈哈~

我怕被咬~~ 谨言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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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2-19 2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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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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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Ma案个人认为应成立294第一项,
二.185-3第2项和294两者应属数罪并罚
故:
1.如大大所言,看死伤的结果和谁有因果关系
2.如:甲酒醉驾车,撞到乙致重伤,甲见状马上开车离开,
因地点为闹区,不久就被路人丙,送往医院而产生下列两种状况
1).乙如果早点送到医院,乙就不会死----有294
2).乙就算马上送医,乙也救不活---无294

那问题来了
1).乙如果早点送到医院,乙就不会死
甲因酒醉驾车先将乙撞成重伤,后因不予救助而致乙死亡
那甲应成立185-3之重伤还是致死呢?
那和294及185-4该如何竞合呢?

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2-20 2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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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2-02-20 21:0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一Ma案个人认为应成立294第一项,
二.185-3第2项和294两者应属数罪并罚
故:
1.如大大所言,看死伤的结果和谁有因果关系
2.如:甲酒醉驾车,撞到乙致重伤,甲见状马上开车离开,
因地点为闹区,不久就被路人丙,送往医院而产生下列两种状况
1).乙如果早点送到医院,乙就不会死----有294
2).乙就算马上送医,乙也救不活---无294

那问题来了
1).乙如果早点送到医院,乙就不会死
甲因酒醉驾车先将乙撞成重伤,后因不予救助而致乙死亡
那甲应成立185-3之重伤还是致死呢?
那和294及185-4该如何竞合呢?

表情 
个人看法
1)甲酒驾致乙重伤185-3第二项无疑,至于肇逃与遗弃294竞合上乃特别关系再与酒驾数罪并罚。

甲因酒醉驾车先将乙撞成重伤,后因不予救助而致乙死亡
那甲应成立185-3之重伤还是致死呢?----->个人认为185-3之重伤方符明确性原则。
若后续因重伤而死端视行为态样而有不同评价。若其后因不予救助而死亡则有185-4 294 271(15)

以上我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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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2-20 2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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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成立185-3之重伤罪,那与修法前好像有不同
如依本题,修法前
甲应成立185-3与过失致死之想像竞合而非和过失重伤罪,
再与(185-4及294竞合)数罪并罚
是这样子吧!

我不懂的部分,
1.如果185-3论致重伤,那与修法前的判断不同
2.如果185-3论致死,那294又论致死,那有无双重评价的问题
3.如果成立185-3之致死和294之致死数罪并罚,那么又会产生
甲如果一次就撞死乙逃逸会比撞成重伤后逃逸致死还来的重哦!

会不会自己想太多了呢?
T大!没错.我的图像是剑之初,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2-21 12: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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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2-02-21 12:3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若成立185-3之重伤罪,那与修法前好像有不同
大大,我回应成立185-3之重伤罪是你前篇文的内容,如下: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2-02-20 21:0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那问题来了
1).乙如果早点送到医院,乙就不会死
甲因酒醉驾车先将乙撞成重伤,后因不予救助而致乙死亡
那甲应成立185-3之重伤还是致死呢?
你上面这段依我理解是   甲酒驾将人撞成重伤,后不与救助致乙死亡,那甲应成立185-3之重伤或死亡(就是第二项的新法)
所以个人认为甲成立酒驾之重伤、过失重伤--->酒驾之重伤
不论述为酒驾致死,乃因文中提及(后不予救助致乙死亡),其牵涉1.语意不明-->罪疑为轻 2.明确性原则 3.行为数之评断..等。

如依大大最近所言: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2-02-20 21:0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如依本题,修法前
甲应成立185-3与过失致死之想像竞合而非和过失重伤罪,
再与(185-4及294竞合)数罪并罚
是这样子吧!
大大已认定甲酒驾致乙死,依修法前应是甲应成立185-3与过失致死之想像竞合再与(185-4及294竞合)数罪并罚,此前提尚须包含乙已无救助实益,否则尚有271(15)。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2-02-20 21:0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我不懂的部分,
1.如果185-3论致重伤,那与修法前的判断不同
2.如果185-3论致死,那294又论致死,那有无双重评价的问题
3.如果成立185-3之致死和294之致死数罪并罚,那么又会产生
甲如果一次就撞死乙逃逸会比撞成重伤后逃逸致死还来的重哦!
说实话,修法理由我没看过!!只知是要加重处罚(源起消防队员执行公务遭酒驾撞断腿)
就小弟看法:
1.185-3之重伤,与修法前判断并无不同,只不过刑责加重,一各是(修前)(185-3+过失重伤)--->轻到不行 一各是(修后))(185-3之重伤+过失重伤)--->刑度差粉多,还可由检方依再犯情形,直接求处重刑。
2.为什么会有双重评价(双重评价不是常在罪数竞合排除),这题没有双重问题 是3
3.这是量刑的范围   立法者的聪明才智啊~~   呵呵
那大大怎么不问????
第二百七十四条(母杀婴儿罪)   
母于生产时或甫生产后,杀其子女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四条(违背义务之遗弃罪)
对于无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约应扶助、养育或保护,而遗弃之,或不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养育或保护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是叫人要直接杀小婴儿,不要遗弃致死吗??
这存在更久~~大大不要想太多~~
头发会白~~ 算命师、地理师不适合你~~~呵呵~

一起等待周五的布袋戏吧 天竞鏖锋15.16 表情   (台)这甲实在~~ 呵呵~

还有大大已知的 PO文只会觉得冷(比寒流还冷~的冷清)   呵呵~

以上来乱滴~~


[ 此文章被TJQAZ在2012-02-21 16:10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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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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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2-21 1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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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懂的部分,
1.如果185-3论致重伤,那与修法前的判断不同
--------------------------------------------------------------
以上再说明一下,因为太简略了,所以会产生误解

题目为,甲因酒驾不慎将乙撞成重伤,甲见状后立即离开,不久路人丙将乙送医

乙因血流不止而死亡,医生认为如果早一点送到,乙就不会死了

如果依修法前.甲不是应成立185-3和过失致死想像竞合吗?而不是185-3和过失重伤想像竞合
(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

所以我才说依现行法判断,如果本题甲成立185-3之致重伤罪,那不是和修法前不同吗?
如果现行法甲成立185-3致重伤和294致死数罪并罚,不是和旧法判断不同吗?

答案还是一样吗?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2-21 1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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