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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法问题
甲对其父 A 欲将家族公司交由外人经营一事素有不满。某日,甲邀集网友乙,并向乙称:「只是要教训一下 A」。乙同意帮甲出口气,甲、乙遂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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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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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28 1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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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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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这题是检察事务官侦查实务组的考题~~
三等的呢~~没人解~~   大大你们太挑了~~
今日不解,来日考题~~   (台语)就等呢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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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29 15: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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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之遇见可能性与过剩。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29 22:23 |
yongyong7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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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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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可能成立277第二项伤害致死
伤害罪有结果 主观故意 违法性 罪责成立
但是加重的过失致死部分 因甲具备主观上预见其发生而其发生不违背本意之间接故意   所以并非加重结果犯要求故意+过失方能成立之要件

2.甲可能成立272
客观上有结果 主观故意
违法性 罪责 成立本罪

3.乙可能成立277第二项伤害致死
乙为28条共同正犯 但是其犯意联络仅为伤害行为 而不及于杀人部分
又依17条行为人不能预见其加重结果 题中乙毫无所知A 之心脏宿疾严重
且理性第三人也无法预见持棍棒殴打会使人心脏病发
故不成立本罪

4.乙成立277第一项普通伤害
客观有伤害结果 主观故意
具备因果关系客观归责
无阻却违法 具备罪责 成立本罪

结论甲成立272 乙成立277一项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29 22:45 |
往真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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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ㄧ开始就认定是「共犯」
那在ㄧ行为下,结论为「杀人」与「伤害致死」便有矛盾
因为二者的基础构成要件(杀与伤害)并不ㄧ致 如何共犯之?
(除非是伤害与伤害致死)

也就是说 如果甲成立的是杀人罪
那他就是该罪的单独正犯
乙还不够格与之并列共犯(主观地位有落差)
他只是被利用的可怜虫
自己另外成立伤害罪

此题前后不ㄧ的事实描述(教训一下?死了也好??),造成共犯的成立...有些尴尬

以上是题外话.. 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2-01-02 2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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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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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乱滴~
共同正犯简称共犯
那~     共犯会共不完~表情

正犯与教唆或帮助犯有大圈包小圈
那共同正犯本应同一呼拉圈,但知、欲不同而有大圈包小圈
此知此欲~超乎一般想像
想到包来包去~
就想到大肠包小肠
好想吃喔~~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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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1-03 0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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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TJQAZ 于 2011-12-28 16:09 发表的 刑法问题: 到引言文
甲对其父 A 欲将家族公司交由外人经营一事素有不满。某日,甲邀集网友乙,并向乙称:「只是要教训一下 A」。乙同意帮甲出口气,甲、乙遂于翌日晚间 A 返家途中,蒙面持棍棒加以殴打。A 仅手脚受伤,伤势并不严重,但因 A 素有严重心脏疾病,无法承受此般惊吓而猝死。又甲明知 A 之心脏宿疾严重,对其遭受过度刺激就可能有生命危险一事知之甚详,却因怨愤而认为即使如此也不违背本意,而乙对此则毫无所知,请问甲、乙之刑责为何?


本题之疑问:
1.甲和乙共同谋议之事,为打甲父A
  甲应成立280
而乙是否依31第2项而成立第277条呢?也就是说280和272是否相同
2.甲对A主观犯意,同时存在伤害及杀人的间接故意,有学者称此为择一故意?
3.甲不成立伤害致死,而成立272,是因甲对A的死亡是主观上有预见
而乙不成立伤害致死,是因客观上无预见

太久没写了,越来越生疏了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1-19 13:52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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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杀人272
乙伤害277

甲不应该只论以伤害致死,甲在行为时显然有杀人的未必故意!(容任理论)
并向乙称:「只是要教训一下 A」。表明甲诱使乙实现甲所不排除的后果,而不能论以甲心理真的认为只要教训一下而已,否则后面不必再清楚说明甲的心态!

乙不该论以伤害致死,结果加重犯必须要有过失做连接,在此难以认为乙有预见打伤A的手脚会因心脏病发致死的可能!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1-31 0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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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乙是可以论伤害部分的共同正犯的!

盖非如是,当甲乙共同打A,而功能分配乙负责计画、找工具及引诱A到某特定地点,并在甲实行伤害时在外把风,虽甲一开始便心理隐藏杀意,但怕乙不愿共同计画所以骗乙只要教训一下而已,在此例甲杀人‧乙要如何该当伤害!

故甲的杀人故意是包括伤害故意,而不会因为甲一始即为杀人故意,而使得该伤害的共同正犯不成立!

只不过在楼主本题,论以共同正犯在实体法上似无解题的经济利益而已!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1-31 0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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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于 2012-01-31 00:28 发表的: 到引言文

只不过在楼主本题,论以共同正犯在实体法上似无解题的经济利益而已!

大大指导甚是~

lai0913大大的,也是一解法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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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2-01 0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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