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769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ifeelgood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有关民法213条与195条的疑问,请帮我解惑
请问如果甲医生因为过失将乙病患截肢,乙因而感到身心痛苦,乙可以依213条的规定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8-26 03:33 |
vn521344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损害赔偿可分为财产上的损害赔偿及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而民法第213~215为财产上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如有特别规定则适用特别规定,如民法第192.193。至于非财产的损害赔偿仅限法律有明文规定始可求偿,如民法194.195。

是以如甲医生因为过失将乙病患截肢,法律有规定侵害人之身体健康者可依民法第193及195条进行财产及非财产的损害赔偿,故应优先适用民法第193及195条。如法律无特别规定者,则回归于民法第213~215条,例如不慎打破别人的窗户。

简单说民法第213~215为一般规定,192~195为特别规定。

如有错误,还请指教^^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11-08-26 18:10 |
taoyuanmpc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楼上回答正确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9-09 03:5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101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