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7540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big520eye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公民直省縣轄市等級
請問如何區分直省縣轄市等級
例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9 17:42 |
臺灣省長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鮮花 x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地方制度法第4條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
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
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
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

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
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

人口聚居達十五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
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


以上是區分各管轄市的準據。


至於你所舉的例子:用背的,建議背數量較少的兩種市即可。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碩網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9 23:31 |
goodbye177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直轄市: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

省轄市: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
縣(市)的地位相當於省轄市

縣轄市:除上述之外,其他的鄉、鎮(市)


1.台中市vs屏東市===>直轄市vs縣轄市

2.台南市vs宜蘭縣===>直轄市vs縣(市)

3.台北市vs高雄市===>直轄市vs直轄市

4.雲林縣vs桃園市===>縣(市)vs縣轄市


有錯請指正~~ 


☆我☆乃一個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讀書求學問
☆上☆得天堂地獄靠顆心
☆榜☆上有名夢想輕敲門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21 11:37 |
cherriey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2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怪怪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8-06 19:57 |
leoleo2266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承goodbye177大大所說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規定
市分四種由高到低是一、 直轄市、準直轄市、省轄市、縣轄市
其差別就是依人口數來分:
直轄市-125萬人以上
省轄市-50-125萬人
縣轄市-15萬-50萬人
另外第四條第二項
有一個叫準直轄市-200萬人以上的縣
目前只有桃園縣而已
99年12月25日縣市合併改制後
直轄市: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

省轄市: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
縣(市)的地位相當於省轄市

其他的都是縣轄市
這樣懂了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威達超舜電信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8-07 19:22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333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