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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長
2011-07-19 23:31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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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第4條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 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 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 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 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 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 人口聚居達十五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 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 以上是區分各管轄市的準據。 至於你所舉的例子:用背的,建議背數量較少的兩種市即可。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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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bye177
2011-07-21 11:37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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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
省轄市: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 縣(市)的地位相當於省轄市 縣轄市:除上述之外,其他的鄉、鎮(市) 1.台中市vs屏東市===>直轄市vs縣轄市 2.台南市vs宜蘭縣===>直轄市vs縣(市) 3.台北市vs高雄市===>直轄市vs直轄市 4.雲林縣vs桃園市===>縣(市)vs縣轄市 有錯請指正~~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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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leo2266
2011-08-07 19:22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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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goodbye177大大所說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規定 市分四種由高到低是一、 直轄市、準直轄市、省轄市、縣轄市 其差別就是依人口數來分: 直轄市-125萬人以上 省轄市-50-125萬人 縣轄市-15萬-50萬人 另外第四條第二項 有一個叫準直轄市-200萬人以上的縣 目前只有桃園縣而已 99年12月25日縣市合併改制後 直轄市: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 省轄市: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 縣(市)的地位相當於省轄市 其他的都是縣轄市 這樣懂了嗎???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