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注册
忘记密码
搜寻
赞助
赞助本站
数位公仔
纪念T恤
纪念马克杯
广告
刊登广告
广告价格
线上申请刊登
用雅币刊登
免费刊登
目前客户
简讯
简讯说明
购买金币
发送简讯
预约简讯
发送记录
好友通讯
罐头简讯
论命
数位论命馆
免费排盘工具
葫芦墩 优生造命
葫芦墩 八字命书
影音论命(葫芦墩)
影音占卜(葫芦墩)
购买金币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数
周公解梦
星侨线上论命
娱乐
影 像 行 脚
数 位 造 型
数 位 画 廊
心 情 日 记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罗斯方块
四 川 省
猜 数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龙
许 愿 池
万 年 历
经 期 计 算
体 重 测 量
音 乐 点 播
卫 星 地 图
时间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论坛守则
会员等级
会员权限
语法教学
常见问题
最新活动
打工赚雅币
首页
新版首页(全页)
传统首页(全页)
新版首页(选单)
传统首页(选单)
MyChat 数位男女
命理风水
15
星侨五术软体
4
葫芦墩命理网
5
命理问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数
1
姓名学
手面相
易经占卜
1
风水研讨
1
择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无视论塔罗牌
10
修行&武术
1
中医研讨
五术哈啦
1
电脑资讯
13
硬体讨论
5
超频 & 开箱
3
数位生活
2
PDA 讨论
手机讨论区
软体推荐
2
软体讨论
6
Apple 讨论
1
Unix-like
网路&防毒
2
程式设计
网站架设
4
电脑教学资源
生活休闲
14
休闲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国考&法律
7
生活医学
4
运动体育
1
单车讨论
1
钓鱼讨论
6
旅游讨论
4
天文观星
3
摄影分享
8
图片分享
4
数位影视
2
笑话集锦
3
兴趣嗜好
13
文学散文
7
绘图艺术
1
布袋戏
3
动漫画讨论
3
美食天地
6
理财专区
心理测验
1
汽、机车
3
宠物园地
模型&手工艺
4
花卉园艺
魔术方块
独轮车专区
电玩游戏
13
游戏欢乐包
4
CS讨论
8
Steam
3
MineCraft
2
东方Project
英雄联盟LOL
1
单机游戏
2
WebGame
3
线上游戏1
6
线上游戏2
5
电视游乐器
1
掌上型游戏
2
模拟器游戏
1
工商服务
6
虚拟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贩售
二手拍卖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议区
1
站务专区
10
最新活动
活动成果
数位造型
心情日记
个人图库
新人报到练习
论坛问题建议
1
荣会及电子报讨论
-最近版区-
-最近浏览-
»
生活休闲
休闲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国考&法律
生活医学
运动体育
单车讨论
钓鱼讨论
旅游讨论
天文观星
摄影分享
图片分享
数位影视
笑话集锦
»
国考&法律
法律讨论
文苑计划
资料分享
国考精华区
考取&现职甘苦谈
解惑专区
»
法律讨论
»
肇事逃逸跟遗弃罪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5137
个阅读者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芸淡风清
级别:
小人物
x12
x149
分享:
▼
x
0
[求助] 肇事逃逸跟遗弃罪
请教一下,下面的例子都要论遗弃吗?
一、甲开车撞伤乙,乙受伤甲未救助即离去,乙自已去找医生。
二、甲开车撞伤乙,乙重伤甲未救助离去,路人丙将乙送医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恒的完美
x
0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6-13 16:43 |
lancesan
级别:
小人物
x0
x56
分享:
▲
▼
185-4跟293 294分属不同法益,的确应该要讨论再竞合掉
185-4保护法益的争议还蛮大,但提到没人敢说你错,不提就有危险。
比如说...士院书记官长的先生就认为是保护求偿权...这位老师虽然不出刑法题目,但在实务界很给力,吃他这套的不在少数
教学相长,有未达尽善之处,敬请指教,口气不限
x
1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6-14 05:05 |
cclock
级别:
小人物
x0
x12
分享:
▲
▼
印象中,肇事逃逸已含遗弃之性质,除非被撞者死亡,否则不另论遗弃罪,可是好像很多人都会论遗弃,然后跟185-4依想像竞合处理。
是我误解了吗,还是又有改,所以想问一下。
看时间吧~
要论不论都可以,只是论了有多几行字,看起来版面多一点
换个角度,为什么被撞者死亡就要论遗弃致死罪?
也只是因为论完185-4跟遗弃致死罪后,想像竞合会论遗弃致死罪(刑比较重),所以一定要论出来竞合掉.
因此~~还是论一论在竞合一下,让老大知道你有懂这些东东,不然他还以为你不懂勒~
x
1
[2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6-16 00:10 |
csking010
级别:
路人甲
x0
x0
分享:
▲
▼
遗弃罪的成立要件
好像要有[积极的行为]
例如
甲开车撞乙,心生恐惧而[将乙载往深山弃置]
无论最后乙有没有死
都成立遗弃罪
否则只要成立185之4 交通肇事逃逸+15条不纯正不作为犯
这是个人己见
不知道对不对~
麻烦各位大大帮我订正~
x
0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6-20 18:07 |
lancesan
级别:
小人物
x0
x56
分享:
▲
▼
遗弃有293、294之分,294为有义务者之遗弃,作不作为都能符合构成要件
而185-4符合294,因为道路交路管理条例这个法令,为294上依法有义务之人
至于二者为何种竞合,视185-4所保护的法益而定。光立法者把这条罪放在社会罪章里,已经有足够理由将之视为与遗弃不同之法益。而学说上大约分三派,(我印象中的)多数说是归在个人法益,但「有力说」认为保护之法益为民事求偿权。(最后一说因为考试无实益,我记不是很清楚,好像类似立法理由,认为保护的是被害人+其他用路人,为个人+社会之法益。)
不管是哪一说,这个争点是一定要写出来的,至于真的写不写294反而不是那么重要。(虽然说也是蛮重要的)
教学相长,有未达尽善之处,敬请指教,口气不限
x
0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6-20 20:38 |
Dragon-Q
级别:
小有名气
x0
x1156
分享:
▲
其实185-4的立法本来就很烂,才会出现保护法意的分歧!但重要的是
考试答案要一贯没有矛盾就好!
补充:294/293还有要注意的一点是『无自救力』!虽然看起来不重要
不是因为他不重要,而是也点不起眼但十分重要的东西!再来『遗弃』
到底只的是什么,这也是十分重要的考点(文字上看不出来)!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x
0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6-20 20:46 |
MyChat 数位男女
»
法律讨论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617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