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跟遺棄罪

Home Home
引用 | 編輯 芸淡風清
2011-06-13 16:43
樓主
推文 x0
請教一下,下面的例子都要論遺棄嗎?

一、甲開車撞傷乙,乙受傷甲未救助即離去,乙自已去找醫生。

二、甲開車撞傷乙,乙重傷甲未救助離去,路人丙將乙送醫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lancesan
2011-06-14 05:05
1樓
  
185-4跟293 294分屬不同法益,的確應該要討論再競合掉

185-4保護法益的爭議還蠻大,但提到沒人敢說妳錯,不提就有危險。

比如說...士院書記官長的先生就認為是保護求償權...這位老師雖然不出刑法題目,但在實務界很給力,吃他這套的不在少數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cclock
2011-06-16 00:10
2樓
  
印象中,肇事逃逸已含遺棄之性質,除非被撞者死亡,否則不另論遺棄罪,可是好像很多人都會論遺棄,然後跟185-4依想像競合處理。
是我誤解了嗎,還是又有改,所以想問一下。


看時間吧~
要論不論都可以,只是論了有多幾行字,看起來版面多一點
換個角度,為什麼被撞者死亡就要論遺棄致死罪?
也只是因為論完185-4跟遺棄致死罪後,想像競合會論遺棄致死罪(刑比較重),所以一定要論出來競合掉.
因此~~還是論一論在競合一下,讓老大知道你有懂這些東東,不然他還以為你不懂勒~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csking010
2011-06-20 18:07
3樓
  
遺棄罪的成立要件
好像要有[積極的行為]
例如
甲開車撞乙,心生恐懼而[將乙載往深山棄置]
無論最後乙有沒有死
都成立遺棄罪

否則只要成立185之4 交通肇事逃逸+15條不純正不作為犯

這是個人己見
不知道對不對~
麻煩各位大大幫我訂正~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lancesan
2011-06-20 20:38
4樓
  
遺棄有293、294之分,294為有義務者之遺棄,作不作為都能符合構成要件

而185-4符合294,因為道路交路管理條例這個法令,為294上依法有義務之人

至於二者為何種競合,視185-4所保護的法益而定。光立法者把這條罪放在社會罪章裡,已經有足夠理由將之視為與遺棄不同之法益。而學說上大約分三派,(我印象中的)多數說是歸在個人法益,但「有力說」認為保護之法益為民事求償權。(最後一說因為考試無實益,我記不是很清楚,好像類似立法理由,認為保護的是被害人+其他用路人,為個人+社會之法益。)

不管是哪一說,這個爭點是一定要寫出來的,至於真的寫不寫294反而不是那麼重要。(雖然說也是蠻重要的)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Dragon-Q
2011-06-20 20:46
5樓
  
其實185-4的立法本來就很爛,才會出現保護法意的分歧!但重要的是
考試答案要一貫沒有矛盾就好!

補充:294/293還有要注意的一點是『無自救力』!雖然看起來不重要
不是因為他不重要,而是也點不起眼但十分重要的東西!再來『遺棄』
到底只的是什麼,這也是十分重要的考點(文字上看不出來)!

獻花 x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