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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ie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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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79
請問行政程序法  79 條是得還是應 ?  它沒寫是怎樣 ?
第 79 條  依前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 依職權為之。

第 78 條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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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09 12:37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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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方式以直接送達為原則 公示送達為例外
因為公示送達的方式 對行政機關有利(它比較好做事)但對當事人不利(他可能沒看到)
且公示送達時又以「依申請」為原則 「依職權」為例外
這都是為了避免行政機關推託直接送達的義務

萬不得已 是不能公示送達的

用以上法理來解釋
第79條的目的 應該是要再做例外的規定 也就是要省略「經申請」這個要件
當事人有78條第一項的情形 經申請而為公示送達後
如對此(同ㄧ)當事人後續仍要送達 而78條第一項的情形依然存在時
此時便無庸再「依申請」   而是逕「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這是為了顧及行政效率所做的規定吧~~

我想這裡沒有「得、應」的比較問題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5-09 1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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